股东的转让权诉讼——公司法解读

时间:2017-11-10 06:18:44    文章分类:法规解读

                             股东的转让权诉讼——公司法解读
    股东的转让权,是转让出资或者股份的权利。各国公司法为维护资本充实原则,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是允许股东以转让出资方式来转移投资风险或者收回本金。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无限公司和有限公司,具有人合公司的特征和最高人数的限制,各国公司法允许股东之间转让出资,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则加以限制。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份公司是资合公司,因此,各国公司法允许股东自由转让股份不受限制。公司法只对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一定时间内转让股份加以限制。有些国家允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我国《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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