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不受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影响,应确认受让人为公

时间:2017-11-15 07:27:26    文章分类:法规解读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不受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影响,应确认受让人为公司股东——公司法解读
    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股权转让后公司怠于申请变更工商登记的情形大量存在。在此情形下,受让人能否被确认为股东?对此问题,笔者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股权转让达成的合意,因此,首先应适用合同法的固定判断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而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并未就股权转让合同作出需经批准或登记生效的规定。因此,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要件,不应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股权转让合同应自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且,所谓的变更登记是对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的确认,属于股权转让后公司的法定义务,要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司法意见中也采用了此观点,在其《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中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应当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工商登记只是股权变更的公示方式,不作为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综上,笔者认为,股权转让后。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股权确认纠纷,如无其他无效情形,当事人仅以没有变更工商登记予以抗辩的,不予以支持。在此情形下,应确认股权受让人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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