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类型股权的转让(二)——公司法解读

时间:2018-02-27 08:58:25    文章分类:法规解读

 

二、我国关于股权继承问题的处理原则
   我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股权继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股权继承应当符合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内部规章,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具有约束力。因此,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继承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经任何程序或者须经其他严格程序才能成为公司股东;也可以规定股东死亡后其生前持有的股权由其他股东购买,然后由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权的财产利益;也可以规定公司在某一股东或者任一股东去世后公司解散等。
   2.参照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继承股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未作规定,股东之间事先没有约定,事后不能达成协议的,继承人虽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根据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征,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成为公司股东,可以参照公司法的规定。但是,原则上不得对抗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
   3.综合考虑股权价值
   股权不同于有形财产,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如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产品赢利能力和人员素质等,只有经过评估机构专门评估后,公司股权的价值才能接近客观真实。同时,死亡股东的遗产包括债务,如尚未缴纳的股金、追加出资、差额责任或者遗留补缴责任等。对该股份所欠的支付责任,继承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股权继承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理原则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和股份有限公司特定身份的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股权的继承可能导致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形成一人公司,或者人数超出法定人数,对此要作具体分析。公司法对公司人数的限制,是对设立公司时的人数限制,不是公司存续时的人数限制。对于公司股权因继承、析产、赠与、被强制执行而导致的人数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则不应受此限制。因股权继承转让而导致公司股东超过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的情形,并不当然导致无效。因继承转让行为本身并不违法,至于转让结果,只要在合理期限内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增资扩股吸纳新股东,也就不再存在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的情形。对人数超过公司法规定的,可以考虑由原有股东收购新加入股东的股权来减少股东人数,或者由数个新加入的股东仍然共同共有一个股权来解决。
    三、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的程序设计
   我国《公司法》对股权继承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对继承人继承股权的程序问题未作规定。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继承人申请
   继承人继受出资,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向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出取得股东资格的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取得股东资格。
   2.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就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的申请,根据公司章程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作出决议。否则,视为同意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但是公司机关决议对继承人继承股权不具有决定性效力。
   3.股东变更登记
   继承人继承股权后,公司应当将其姓名、住所及继承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4.继承受阻的司法救济   ‘
   继承股权,可以提出取得股东资格的申请,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阻止继承人继承股东的股权或者损害继承人的其他合法权益的,继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认为,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继承人就已经成为公司股东,至于公司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与否,并不能影响继承人事实上成为公司股东的效力。没有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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