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时间:2008-12-02 08:52:25  作者:陆欣律师  文章分类:法规解读

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1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10张以上的。

      刑法第17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里的“金融票证”,是指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信用卡。

      所谓伪造,是指行为人仿照真实的金融票证的形式、图案、格式,通过印刷、复印、绘制等制作方法,非法制造以上金融票证的行为。

      所谓变造,是指行为人在真实的金融票证的基础之上或以真实金融票证为基础材料,通过剪接、挖补与覆盖、涂改等方法,对金融票证的主要内容非法加以改变的行为。

      行为人无论是一次还是几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也不管行为人是伪造一种或者几种金融票证。只要金融票证面额累计达到1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本罪立案标准第2项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10张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行为人无论是一次还是几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也不管行为人是伪造一种或者几种金融票证,只要金融票证数量累计达到10张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本罪的构成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行为人以各种方法,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随附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票证管理制度。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是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行为,一旦这些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进入金融活动中被犯罪分子用作金融诈骗的工具,将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也会破坏社会主义金融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种行为:

      (1)伪造、变造本票、汇票、支票的。

      (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款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随附的单据文件的。

      伪造信用证,是指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的根本不存在的银行开出信用证或者假冒有影响的银行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的手段伪造信用证。

      变造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在原信用证的基础之上,采用涂改、剪贴、挖补等方法改变原信用证的内容和丰要条款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的行为。

      伪造、变造随附的单据、文件则是指行为人在使用信用证时伪造、变造提单等必须附随信用证使用的单据的行为。

      (4)伪造信用卡的。主要表现为:一是非法制造信用卡,即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密码等制造信用卡。二是在真卡的基础之上进行伪造,即信用卡本身是合法制造出来的,但是未经银行或者信用卡发卡机机构发行给用户正式使用,即在信用卡面上未加打用户的账户或者姓名,在磁条上也未输入一定的密码信息,行为人将这种空白的信用卡进行“加工”,使其貌似已经发行给用户的信用卡。

      3.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实践中,主要是以下一些人员和单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其他与金融活动密切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土二的投机钻营者和其他冒险分子。

      4.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目的是为J,牟取直接的或问接的非法利益。所谓直接非法利益是指直接将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出售或转让牟利。所谓间接非法利益,是指将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用于金融诈骗,通过实施金融诈骗获取非法利益。由于行为人在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时已具有_r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因此.该罪在主观方面属于直接故意。

      (四)本罪的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刑法上虽然没有规定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是否立案侦查主要从两个方面去把握:一是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面额上来看,如果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达到l万元以上,就应当立案追究;二是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数量上来看,如果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数量达到10张以上的,就应当立案追究。实践中,对变造金融票证的应当注意行为的情节。例如.行为人合法持有一张汇款凭证,因未及时结算而过期失效,行为人为贪图方便未到银行办理更改手续,而是擅自涂改日期,去银行领取款项,这种行为虽属于变造的性质。但情节轻微.不应以犯罪论处。

      2.本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的界限。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侵犯的对象是一切有价证券。而本罪的犯罪对象只是法律规定的四种特定的金融票证的犯罪行为,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定罪处罚。

      3.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对于国家工作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营、使用金融票证的过程中,采取伪造、变造票面数额等手段,骗取、侵吞公共财物,应以贪污罪论处,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量刑

      依照刑法第177条的规定,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t:5 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L 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伪造、变造多张金融票证的,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致使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等情形。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大、次数多,导致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等情形。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罪的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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