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2-11 21:26:32 作者:陆欣律师 文章分类:多余的话
2008年12月11日 星期四 晴
昨天回家有点晚了,只是为了接待两个从外地赶来咨询的当事人。
他们是赣榆县亿家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原股东,2006年3月,将其“赣榆县亿家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以3550万元(其中29269.61平方米的房产作价2900万元,35亩土地作价6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南京瑞高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高公司)。瑞高公司占90%股权,法人代表赵伟占10%股权。瑞高公司和赵伟支付1709.20万元原亿家圆公司债务,还应支付股权转让费1840.80万元。使他们始料不及的是,赵伟在取得“赣榆县亿家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和资产后,仅支付了首期股权转让款100万元,之后拒绝支付余款,对1709.20万元的债务也不予履行,在很短时间有目的、有计划的进行了六次工商变更,同时将资产转移。2007年5月,他们向公安机关报案。2008年1月19日,赣榆县公安局将赵伟以涉嫌合同诈骗刑事拘留。1月26日向赣榆县检察院申请批捕,被连云港市和赣榆县两级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
据他们叙述:此案赣榆县公安局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获得如下事实和证据:
1、赵伟冒用单位名义骗取受害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瑞高公司于1997年11月12日由深圳市雄震投资有限公司和赵伟共同出资设立,
2001年7月16日,瑞高公司的法人代表由赵伟变更为姚雄杰。2006年3月31日,赵伟利用自己保管公章的机会,避开董事会和法人代表,冒充法人以瑞高公司和自己个人的名义和受害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赵伟没有公司股东会决议,也没有得到公司法人代表的同意和授权,控股的深圳雄震集团公司对此项投资也不知情。2006年4月21日,在办理赣榆县亿家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变更手续时,赵伟提供给工商局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上受让人(方)姚雄杰的名字系伪造。而赵伟支付给受害人的100万元首付款也是赵伟个人的借款,瑞高公司没有支付股权转让费。
2、赵伟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赵伟和受害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十三条规定:“本协议由深圳市雄震投资有限公司为甲方提供担保后生效”。后受害人发现深圳市雄震投资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25日变更为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担保没有效力。于是向赵伟及律师陈玉双表明真相,陈玉双将六份盖有深圳市雄震投资有限公司担保章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当众撒毁(公安机关有在场所有人员的证明材料)。2006年4月21日,赵伟和受害人又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虽取消了第十三条担保规定,但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十三条的规定,足以证明赵伟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时就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3、赵伟和瑞高公司没有实际履约能力。
到2006年3月31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瑞高公司已资不抵债(公安机关有证据证明),赵伟的房产是按揭贷款,被设他项权抵押,其个人存款1240513元中,120万元是赵伟在2006年3月30日从南京新高实业有限公司经理吴小平处借来的。
4、赵伟转移了资产。
2006年4月21日,赵伟在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后,取得了赣榆县亿家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所有权。2006年5月22日赵伟伪造赣榆亿家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并于2006年5月24日,将赣榆亿家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21135.1平方米土地以660.30万元的价格转到自己的另外一个公司---江苏联盛投资有限公司,隐匿了赣榆亿家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使受害人不能对这21135.1平方米土地主张债权,其他债权人也不能对这些土地主张债权,赵伟非法占有的故意非常明确。
5、赵伟随意处置标的物,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赵伟不但不支付受害人的股权转让款,也不积极偿还其他债务,任由债权人查封拍卖赣榆亿家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房产,拍卖亿家园房屋面积18481.4平方米,拍卖价格每平方米不足500元,比建筑成本还低280元。赵伟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处置亿家圆的资产,说明赵伟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能力,且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有关上述事实的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都存于公安卷宗。
尽管有这些证据,尽管公安侦查部门认为赵伟涉嫌合同诈骗,但遗憾的是检察院不予批捕。
两年多时间过去了,他们除了拿到首期股权转让款100万元外,其余的他们都无法知道什么时候再能拿到,或者说根本无法再拿到。
他们感到最为不解的是,为什么有了这么一些证据,检察院就是不批捕。
听了他们的叙述,很是同情,只是由于无法看到有关材料,所以也不能提出自己的看法。但是有一点应该是很清楚的,即必须查清赵伟在接手赣榆县亿家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时,究竟有没有这个经济实力?如果真如他们所说,赵伟已付的100万元是借来的话,那么就有“空麻袋背米”之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