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马拉松式的诉讼

时间:2008-12-17 09:15:23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殷金宝一案是网主律师生涯中成功案例之一。此案历时三年,终以检察院撤案告终。
    以下是登载在《安徽市场报》、2002年第5期《民主与法制》上的对殷金宝一案的有较为详细的报道。
                 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进行执法,它的作用是
                             打击罪犯,最大限度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__题记
                                  一场马拉松式的诉讼
                                                                ------完适  晓凯
    珠城市洗涤用品批发公司老总殷金宝,因一个突然事变,彻底改写了他,以及他的家人的根本命运:
    __1997年11月8日,珠城市中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的罪名将其刑事拘留;
    __随后,他的桑塔纳2000和属于他所有的住宅被法院执行替“国有企业”还债;   
__5个月后的一天黄昏,他的70岁的老母亲因思儿心切,喊着儿子的名字撒手人间;
    __更令人心悸的是,他的当时仅有9岁的儿子,由于父亲的突然入狱,奶奶的抱恨长世,受到了无以名状的惊吓和精神压力,在学校,他不再快乐,在家里,也闷不作声,仿佛一下子成熟了起来;
    是什么事情使得这个原本幸福的家庭瞬间解体了?
    殷金宝到底犯了什么罪?
    为了解开这个结,记者三下珠城,走访了大量的当事人,查阅了多达数十页的有关材料,且旁听审判,然而,记者得出的结论,却令人瞠目结舌。
  
               殷金宝说,为了一项红帽子,他把自己的公司挂靠到市政府
               名下的信通总公司,没想到这一挂靠竟挂出了天大的麻烦
  
    要说清楚珠城“洗涤用品批发公司”的企业性质,就必须搞清楚洗涤用品批发公司的渊源,因为,只有对其渊源了如指掌,我们才能对其性质作出正确的判断。
    较有争议的珠城”信通实业总公司“直属的”信通洗涤用品批发公司“的前身也叫”洗涤用品批发公司”,不过,这仍然不是洗涤公司的渊源,在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后得知,该洗涤公司的前身应为“粮油百货经营部”,是殷金宝和马玲于1993年7月创办的,当时,马玲在食品粮油部门,根据当时的政策,由马玲出面挂靠在原主管部门,并向其主管部门缴纳了承包费,不久,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殷金宝和马玲把经营部又挂靠到珠城宏业村街道办事处,这也就有了珠城“洗涤用品批发公司”这块招牌。
    生意做大了,就要有大量的周转资金来维持、运转刺激企业的高速发展,于是,殷金宝和马玲向朋友四处借贷,然而,借贷的辛苦唯有殷金宝和马玲知道,因为,谁会去相信一个个体户呢?不过,他们的“洗涤用品批发公司”却硬是在这样的生存压力下发展壮大起来了:仅仅一年多的时间,洗涤公司已不再是原来那个毫不起眼的粮油经营部,而是发展成为拥有数十名职工,固定资产达数十万元的小有名气的民营企业了。 是继续发展,还是止步不前?不错,就眼下看,拥有数十万的家产,已是不容易了,他们完全可以吃香的,喝辣的,过起无忧无虑的安逸生活。可是,殷金宝和马玲不这样想,在经过一番市场分析和论证后,他们决定继续发展企业。当然,他们必须首先考虑周转资金问题。因为,洗涤用品批发,每一笔货款,少则几万元,多则数十万,有的则逾百万,如果没有充足的流动资金作后盾,生意就难以做大,更何况当时的三角债已成为整个社会的瘟疫,人们对个体户采取的又常常是一种唯恐避之不及的态度。
    挂靠国有企业,是当时颇为流行的作法,(俗称“戴红帽子”)其好处大致有三:其一,有了国有企业这块金光闪闪的招牌,可信度就加大了;其二,便于贷款;其三,一些过去他们难以逾越的关节可以靠上级主管部门轻而易举地来逾越。
     殷金宝和马玲决定想方设法把自己的公司挂靠到国有企业去。
     其实,挂靠完全是双方的一种交易行为,交易的任何一方当然会从中得到好处,因为,对于挂靠单位而言,那不菲的管理费可是很容易就可以获得的啊!
     1994年,殷金宝和马玲通过秦雷的搭桥,结识了珠城“信通实业总公司”经理王哲宾,经过几次商谈,王哲宾同意“洗涤用品批发公司”挂靠在“信通实业总公司”的名下,条件是:殷金宝和马玲每年上缴管理费6万元,作为回报,总公司有义务为洗涤公司担保贷款或借款,不过这种贷款或借款也不是无偿的,殷金宝和马玲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
     很快,王哲宾为殷金宝和马玲办好了一切挂靠手续,同年11月,殷金宝和马玲正式加盟珠城“信通实业总公司。在以后的三年时间内,殷金宝和马玲的珠城”洗涤用品批发公司“果然得以迅速发展,以至珠城无人不晓殷金宝其人。
     但是,好景不长,1997年开始,国内市场出现严重的疲软现象,殷金宝和马玲经营的珠城洗涤用品批发公司也未能幸免,因为这时的洗涤公司已不能及时支付货款了。
     1997年10月,上海联合利华因货款纠纷起诉珠城“信通洗涤用品批发公司” 和“信通实业总公司”。具有戏剧性的是,为了规避各自的责任,王哲宾与殷金宝慌忙搞了一个要求落实注册资金的报告和批复。在报告和批复中,他们把时间分别提前到1996年12月和1997年3月,但是,令殷金宝和马玲始料不及的是,由于有了这份报告和批复,“信通洗涤用品批发公司”已不再姓“私”了,而他们在企业中的一些行为,也自然成了犯罪行为,顺理成章。1997年11月8日,殷金宝和马玲因涉嫌贪污的罪名被珠城中市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又被依法逮捕。
     殷金宝和马玲对眼前发生的事变大为困惑,他们不知道这一切是如何发生的,他们更不愿相信,不久前还称兄道弟的王哲宾怎么翻脸不认人了。也许直到这时,他们才明白,搞假注册资金完全是王哲宾一箭双雕的计谋啊。因为,这样既可以推脱责任,还可以侵吞他们的家产!事实也正是如此:“信通洗涤用品批发公司”的库存商品将近80余万被王哲宾占有了;他们的那辆价值20余万元的桑塔纳2000也被王哲宾抵了债!他们所有的房子也被法院执行替“国有企业”还了债。
     这一切到底是怎么回事?!
                 企业性质是控辩双方争议焦点,也就是说:企
                  业性质是私营的被告则无罪,反之被告则有罪
    从形式上看,殷金宝的“洗涤用品批发公司”的确是珠城“信通实业总公司”所属的“国有公司”。因为,人们在工商部门很容易就可以查到,所有手续一应俱全。“洗涤用品批发公司”自从挂靠信通总公司后,也一直以国有企业的名义进行所有的经营活动,而且,洗涤公司挂靠后,连续三年与总公司签定了承包合同,据此,珠城中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罪名对殷金宝和马玲提起公诉。
    但是,要真正定殷金宝和马玲的罪,却似乎没有那么容易,因为,通过珠城市中市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人们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到,殷案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其实,各种矛盾各种冲突早已像乱麻一样紧紧缠绕其中,使之剪不断理还乱。
    在这里,我们不妨把开庭时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概要地回放一下:
    控方认为,根据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注册登记材料可以认定:“洗涤用品批发公司”是珠城“信通实业总公司”下属的国有公司;
    控方认为,根据珠城“信通实业总公司”与“洗涤用品批发公司”签定的承包合同加以认定:“洗涤用品批发公司是珠城市”信通实业总公司”下属的国有公司;
    控方认为,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珠城市“信通实业总公司”对其下属的“洗涤用品批发公司”投入了50万元的注册资本,根据国家有关“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可以认定:“洗涤用品批发公司”是珠城市“信通实业总公司”下属的国有公司。
    控方认为,由于 企业性质确定无疑,殷金宝和马玲在“洗涤用品批发公司”的行为,就构成了刑法上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
    但是,辩方的观点,却与之大相径庭。
    辩方认为,工商部门对于“洗涤用品批发公司”的登记受到了行政干预。因为,在洗涤公司登记之时,珠城市“信通实业总公司”并没有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投入一分一厘的注册资金。而且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材料上写得很清楚:一个注册资金80万,实收资金只有5.5万的公司怎能投资另一个注册资金50万的公司。而且没有验资报告。直至殷金宝失去自由后“信通洗涤用品批发公司”才拿出了一个验资报告。洗涤公司的登记是违法的;
    辩方认为,关于“信通实业总公司”出具的所谓验资报告,是在“洗涤用品批发公司”经理殷金宝身陷囹圄的情况下补办的,因而,这份验资报告不仅程序违法,而且,内容也是不实的,所以,应该查明,验资报告究竟是怎样出笼的,并要求追究有关现任人的责任。
    辩方认为,洗涤公司自始自终都是在自有资金滚动发展的基础上壮大起来的,在其发展过程中,“信通总公司没有投入一分钱,相反,洗涤公司自挂靠以来,还上缴管理费16万元,即使总公司在义务范围内帮助洗涤公司,贷款洗涤公司也按照约定给付利息。这种明明白白的关系,怎么能就挂靠的洗涤公司就是国有的呢?
    辩方认为,珠城市“信通实业总公司”与“洗涤用品批发公司”签定的合同明确规定:洗涤公司有权在总公司领导发生调整的情况下,脱离总公司。试想,如果洗涤公司是国有的,它能擅自脱离总公司吗?总公司又有什么权力将“国有”的洗涤公司“送”给殷金宝呢?况且合同中约定:洗涤公司所有的资产、债权、债务归承包人所有。这充分证明,洗涤公司虽然名为国有,其实质却是个体的。
    人民法院又是如何看待洗涤用品批发公司企业性质的呢?
     珠城市中市区人民法院(1998)中刑初字第一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殷金宝身为“信通洗涤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本公司返利款和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马玲与殷金宝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信通洗涤公司属殷、马二人私人开办的挂靠公司和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殷金宝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二、被告人马玲犯 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三被告人殷金宝赔偿珠城市信通总公司洗涤用品批发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三万二千八百九十三元五角六分。该款以殷金宝的座落在本市吉安里一栋西单元五楼的房屋及男式钻戒一枚抵付。
    被告人殷金宝当然不服珠城市中市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当庭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998年12月18日,珠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审理之后认为,原判认定殷金宝、马玲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
     一、撤销珠城市中市区人民法院(1998)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珠城市中市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辩方律师坚决要求控方出示被其查封的89本账册,控方先说
             没有,后来又拒绝出示,辩方律师称:如控方拒绝出示,律
             师就拒绝出庭
    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的发出,控辩双方在第一轮的交火中,算是打了个平手。的确如此,控方在一审判决中实现了对被告人的有罪指控,而辩方则通过上诉,使二审法院支持了被告人的某些论点,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必须对所指控的事实进行补充侦查,如果没有新的发现,人民检察院应该撤销案件,或以其他形式对被告人进行处罚。
     1999年5月20日,珠城市中市区人民检察院在用近半年时间的“补充侦查”之后,又一次将殷金宝和马玲推上了被告席。但是,记者看到,在起诉书中,控方并没有补充任何新的事实和证据。值得注意的是,在又一轮审判中,被告人已无力支付巨额的诉讼代理费,而就在这时,珠城市振华律师事务所陆欣律师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却自愿免费为殷金宝辩护。(陆欣律师原是马玲的辩护律师)
     陆欣律师在查阅了大量的材料,作了深入的调查后,发现了许许多多的问题。他不知道,这是由于控方的一时疏忽,还是因为有其他什么难言之隐?
     在控方宣读了起诉书之后,辩方摊开了卷宗,针对发现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代理词:
     殷金宝原是珠城市“洗涤用品批发公司”的业主。94年9月1日提出要求挂靠,“信通实业总公司”于94年12月12日,签字同意挂靠。其后,在95、96、97三个年度里,信通的法定代表人王哲宾与殷金宝签定了三份承包合同,在这三份承包合同中,明白无误地写着:信通总公司每年收取管理费,并为批发公司获得贷款提供担保。此外,在承包合同中还明确规定:“洗涤用品批发公司”所有资产、债权、债务均为承包人所有,批发公司所发生的一切民事、刑事、经济等责任与总公司无关。
    陆欣律师进一步说,承包合同如此表述,只能说明一个问题:“洗涤用品批发公司”实质上是挂靠“信通实业总公司”的一家民营企业,这从如下几个方面也可以得到充分地证实:
    __信通总公司搞的那份假验资报告(证据证明:那份验资报告在作出的第二天就被原审计机关宣布作废)企图想说明,由于总公司对其“下属”的洗涤公司进行了实际资本投入,从而就证明了洗涤公司的国有企业性质,但是,这种障眼法却从反面印证了辩方的观点:那就是洗涤公司确属民营企业。
    __假验资报告在97年2月28日的记账凭证上,竟引用了尚未出台的97年3月4日的信通总公司的(1997)1号文,这种倒签时间的行为也无非想证明企业的国有性质,但当人们得知事情的真相后,这样的“证明”还有几多份量?
    __在一些凭据上竟出现伪造马玲的签名,同时,一些凭证所记载的内容的笔迹也并非出自马玲之手,在这里有必要问一问,究竟谁在制造这些伪证?制造这些伪证的目的究竟又是什么?其答案不是不言自明吗?!
    __“信通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哲宾曾对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说,“殷金宝就写了一份申请总公司拔款的报告,日期写在97年3月14日,到97年11月初我才把总公司97年3月4日的批复给殷金宝。"这段话告诉我们几个事实,一是97年11月初王才把3月4日的文件给殷。那殷不可能在此之前申请变更注册资本;二是殷97年11月8日就失去了自由,这证明殷直至失去自由时,才知道有3月4日的文件;三是证明了证明企业性质的验资报告是产生于殷失去自由之后,而在此之前,殷根本不可能知道有这份验资报告;四是说明批发公司没有他人的一分钱投资;
     最后,辩方特别指出,今天的重审,公诉人并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只是上次开庭的重复,故而“证据不足”依然存在。相反作为辩护人却以更为有力的新的证据证明了被告无罪。在这里,我们坚持要求调取被检察院查封的95年89本财务凭证和账本,因为这些凭证和账本是最能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并能完全地与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形成证据锁链。
    但是,辩方的辩护没有被法院所采纳,殷金宝和马玲又一次被判有罪。1999年7月16日的重审判决,再度令殷金宝和马玲大失所望,因为珠城市中市区人民法院又一次依据“验资报告”这份主要的也是最重要的“证据”再次认定:珠城市“信通实业总公司洗涤用品批发公司”为国有企业性质。而且,再审法院还把“信通实业总公司”出借的并由“洗涤用品批发公司”支付利息的50万元确认为注册资金。不过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再审法院所依据的“验资报告”竟然早在再审判决作出之前就被原鉴定机关宣布作废了。现在,让我们来看看由珠城市东市区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我所1997年12月31日受珠城信通实业总公司洗涤用品批发公司
          委托所作的验资报告,因委托单位手续不全,不存在变更注册资
          金的问题,已被宣布作废,我所并责成委托单位立即退还被拿走
          的二份验资报告。但委托单位只退还了一份验资报告,另一份仍
          未退回。现再次声明:珠城信通实业总公司洗涤用品批发公司委
          托的验资报告作废,不能作为任何证据使用。
                                         珠城市东市区审计事务所                  
                                          1999年7月7日
   一个偌大的迷雾笼罩着记者:主审法官不会不知道所谓的“验资报告”早已被原鉴定机关宣布作废了?而且对于7月7日原鉴定机关出具的“证明”也不会不知晓?可是,法官为什么不去认真调查核实再作评判呢?
    可想而知,被告人不会接受这样的判决,二审法院也不会糊里糊涂来个维持。果然,1999年10月21日,珠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殷案发回重审。不过,二审法院在这次裁定中,说得可是再明确不过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殷金宝、马玲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查清:1、两被告人是否带资产到信通实业总公司洗涤用品批发公司,带多少资产;2、该公司的经济性质应有市工商部门重新确认;3、双方协议是何性质,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协议是否合法。
第二次再审又开庭了。控方在重复了前两次开庭的程序后,辩方坚决要求控方出示被他们扣押的89本财务凭证和账本。法庭上陆欣律师依据法律陈述了理由。事后我们在采访陆欣律师时,他说:如果法院再不采纳,他将拒绝继续开庭。在这种情况下,法庭经过合议,要求控方在三天内提供被封存了一年多的凭证和账本。
       张胜利是珠城市中市区人民法院分管刑庭的副院长,对于殷案十分重视,尤其在珠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将殷案发回重审之后,他找到了检察院,他认为,辩方律师提出的问题应该得到重视,而且,查明殷金宝和马玲是否带资金到洗涤用品批发公司,也是审理整个案件的关键,因而,他建议检察院申请有关部门对95年89本财务凭证和账本进行严格审查和鉴定,以便查明真相。
     1999年12月30日,珠城市中市区人民检察院终于将有关材料提交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检察技术鉴定,要求:1、珠城市“洗涤用品批发公司”与珠城市“信通实业总公司洗涤用品批发公司”在账目上是否延续;2、“信通实业总公司信通洗涤公司”成立至1995年公司运转资金的主要来源等会计事项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在经历了二年半的囹圄之后,殷金宝终于看到了
                     希望:媒体开始关注他的案子,市人民检察院更
                     作出了对他十分有利的检察技术鉴定
殷金宝和马玲的案件,虽然关节不少,但并不复杂,如果认真去查,就不会使一个简简单单的案件拖了近三年时间。也许有人会说,时间固然长了些,但我们并没有超时,也没有违法,我们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审理这个案子的。
    不错,谁也没有说司法机关在办理殷案时程序上违法,问题是,你用了那么多的时间去补充侦查,在重新起诉时又为什么提不出新的证据呢?而再审法院又为什么会依据原审计机关早已宣布作废的“验资报告”再次确认“洗涤用品批发公司”的国有企业性质?难道这一切的一切仅仅是巧合?
     2000年1月20日,珠城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区检察院的请求,在经过20天的查账、鉴定之后,很快作出了具有权威性的检察技术鉴定和司法会计财务审查意见。
     检察技术鉴定结论为:
    一、通过对珠城市“信通洗涤用品批发公司”和“洗涤用品批发公司”有关财务账簿、凭证的检验,并经分析论证确认:“洗涤用品公司”与“信通洗涤用品批发公司”两个公司先后的财务账目保持了相应的连续性,属于一套账核算。
    二、“信通总公司洗涤用品批发公司”自成立到95年末该企业用于经营的流动资金主要来源于短期借款和生产厂家的货物周转。
检察技术鉴定还认定:“洗涤用品批发公司”于94年底以前销出去的货,95年收回的货款达31万余元,全部用于新公司的经营。(挂靠日期95年元月1日)
     司法会计财务审查意见结论为:
     在审查“洗涤用品批发公司”、“信通实业总公司洗涤用品批发公司”财务账、证资料的过程中,从新旧公司接、交时的账证、报表反映该洗涤公司进入信通洗涤公司时的资金具有不确定性,因而不能确认洗涤公司投入信通洗涤用品批发公司的资金数额。但是“客观的说,该公司在94年末的会计报表中有直接反映的资产带入,”(引自该报告)
   
    人们不难看出,这两份鉴定其实是互为印证的检察和司法鉴定,前者说明,老的洗涤用品公司与新的洗涤用品公司在财务账目上保持着相应的连续性,而且,其带入了资产,其余资金来源主要是短期借款和生产厂家的货物周转,而后者则说明,老的洗涤公司带进入新的洗涤公司的资金,具有不确定性,因而不能确认老的洗涤公司投入信通洗涤用品批发公司的资金数额。十分显然,这“两个说明”实质上是完全排除了“信通实业总公司”对其“洗涤用品批发公司”有任何资金投入。
  
     2000年3月30日,珠城市中市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这一久拖未决的案件,省城几家报社、杂志社的记者旁听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记者发现,公诉机关在第三次起诉时,依然没有提供什么新的证据,只是说,司法会计审查意见所说的“不确定”是不确定究竟谁对洗涤公司进行了资金投入,以及投入了多少;而所谓的“信通实业总公司洗涤用品批发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也没有发表什么意见,只是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洗涤用品批发公司是国有企业性质的判决书中的一段话,在法庭上又念了一遍。其实,省院的这份民事判决所依据的又恰恰是早已被原审计机关声明作废的验资报告!
     可以说,这次开庭早已没有了前二次开庭时的火药味,倒是辩方律师在法庭上对控方的指控一一进行反驳。
     庭审辩论结束后,记者来到了副院长张胜利的办公室。
     张副院长告诉记者:“我们欢迎新闻监督,我们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把这个案件审理好。”
       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最长期限为1000天。如今,殷金宝已被关押了二年零七个月,看来殷案的最终了断不会让人们等待太长的时间了。
     我们相信,不管殷案会出现何种结局,殷案的审理全过程都应该让我们特别是执法机关认真反思一下了。
(以下是载于民主与法制2002年第5期上的最后一段)
在经历了二年半的囹圄之后,殷金宝获释,但处理结果仍留着\"尾巴\"
     2000年1月 2O 日,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区检察院的要求,在经过 2O天的查账、鉴定之后,很快作出了具有权威性的检察技术鉴定和司法会计财务审查意见。
    检察技术鉴定结论为:
     一、“洗涤用品公司”与“信通洗涤用品批发公司”两个公司先后的财务账目保持了相应的连续性,属于一套账核算。
     二、“信通总公司洗涤用品批发公司”自成立到 1995年末该企业用于经营的流动资金主要来源于短期借款和生产厂家的货物周转.
    司法会计财务审查意见结论为:
在审查“洗涤用品批发公司”、“信通实业总公司洗涤用品批发公司”财务账、证资料的过程中,从新旧公司接、交时的账证、报表反映,该洗涤公司进人信通洗涤公司时的资金具有不确定性,因而不能确认洗涤公司投人信通洗涤用品批发公司的资金数额。但是“客观的说,该公司在 1994年末的会计报表中有直接反映的资产带入”。
人们不难看出,这两份鉴定其实是互为印证的,前者说明,老的洗涤用品公司与新的洗涤用品公司在财务账目上保持着相应的连续性,而且,其带入了资产,其余资金来源主要是短期借款和生产厂家的货物周转,而后者则说明,老的洗涤公司带进入新的洗涤公司的资金,具有不确定性,因而不能确认老的洗涤公司投入信通洗涤用品批发公司的资金数额。十分显然,这“两个说明”.实质上是完全排除了“信通实业总公司”对其”洗涤用品批发公‘司”有任何资金投入.
    2000年3月3O日,蚌埠市中市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这一久拖未决的案件,记者旁听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记者发现,公诉机关在第三次起诉时,依然没有提供什么新的证据,可以说.这次开庭早已没有了前二次开庭时的火药味,倒是辩方律师在法庭上对控方的指控——一一进行反驳。
    庭审辩论结束后,记者来到了副院长张胜利的办公室.张副院长告诉记者:”我们欢迎新闻监督,我们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把这个案件审理好。”
    闭庭后,记者当时就写了一篇文章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客观的评述,文章发表后,在蚌埠引起市民的关注,同时引起了省人大等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人们有理由相信,蚌埠市中市区人民法院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此案作出公正判决.
    然而,现实是残酷的,蚌埠市中市区人民法院不知是受什么因素的影响,竟再次作出了对股金宝和马玲的有罪判决。
    2000年8月25日,一份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39号信函摆在了蚌埠市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案头。
    信函内容实际上明示两点,其一是“洗涤公司”是殷金宝和马玲个人所有;其二是“总公司”没有按约定对“洗涤公司”注人资金!
蚌埠市中市区人民法院和中市区人民检察院已经十分清楚,办的是一起错案。错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为当事人完全有权利提出国家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围绕由谁来撤案的问题,两院又争执了一年多,直到2002年2月7日当事人才收到由蚌埠市中市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在法律上又是一种什么概念呢? 那就是殷金宝和马玲依然有罪,只是罪行轻微,可以免去刑罚.蚌埠市中市区人民检索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中写道:“该案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蚌埠市信通洗涤公司与洗涤用品批发公司财务账目属一套账目核算,而洗涤用品批发公司系殷金宝、马玲个人拥有。名为集体,实为个体企业,蚌埠市信通洗涤用品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有无到位,事实不清。总公司及殷金宝个人对信通洗涤用品公司有无投资事实不清,因此无法确定信通洗涤用品公司企业性质。鉴于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决定不起诉.”
    殷金宝如今已经获得自由,可是因为这一纸“不起诉决定书”,其冤狱三年得不到国家赔偿,自己的百多万资产无法追回!
    2002年 3月1O日,殷金宝向蚌埠市中市区人民法院和中市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五项申请:
    一、本人无辜被关1O56天,按国家赔偿法每天 37.23元的标准,应给予本人39314.88元。
    二、关押对本人的身体及精神构成严重的伤害,申请精神赔偿,10000元;
    三、申请对本人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四、申请退还扣押本人的 15000元现金;
    五、对中区检察院的不起诉,申请改为撤诉。
    出狱后,殷金宝并没有丧失意志。他靠着亲朋好友的支持,又把生意做了起来。他告诉记者,他要求的国家赔偿数额很低,这说明,赔偿并不是他惟一的目的.他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促使有关部门从错案中吸取经验和教训。依法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
    是啊,1056天,对于历史来说,只是一瞬,可是对一个人来说却十分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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