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1-01 13:41:59 作者:陆欣律师 文章分类:多余的话
2009年元月元日 星期四 晴
新年第一天,醒来已是满屋的阳光,阳光带给我的是舒畅。手机铃声不断的响起,打开全是问候。我的心情好极了。新年的第一眼看到的是阳光,是吉祥。听到的第一声音,是自己的手机彩铃“甜蜜蜜”。这真是好兆头。
当然,我最为高兴的还是自己“送”给自己的礼物。
12月30日的开庭,自己代理辩护的一起合同诈骗案的被告人,被判“免于刑事处罚”。虽然,我作的是无罪辩护,而结果是“免于刑事处罚”,但我知道这已经是很不错的了。在“同案犯”已被判刑的情况下,在被告人“当庭否认其原先有罪供述”的情况下,在公诉机关“当庭取消对其(被告人)自首的认定,”法院予以支持的情况下,能有这样一个结果我还能祈求什么呢?记得自己在辩护词的最后说到:
综上所述,我认为:
1、张某某的证词有假,不能信;
2、张某某与被告人某某既有“预谋”,又是“共犯”,张某某要使用被告人某某保管的公章,为什么要不让被告人某某知道,这恰恰能证明被告人某某既没与张某某预谋,更不是张某某的同案犯;
3、动迁空置房擅自出租的事,是由被告人某某查出,并汇报公司。公司正是据此报警。试想如果被告人某某参与此事应该躲之不及,还会汇报吗?
4、被告人某某所说:事情发生,张某某为平息此事,送钱给某某,求他帮忙。这个说法应该能够成立。因此,某某收受张某某的2000元钱,绝不是分赃。
5、结论只能是被告人某某,既没有诈骗的故意,更没有诈骗的行为。
被告人追求的是结果。“免于刑事处罚”他已足够了。
我作为一个律师,虽有些遗憾,但也……
过去的都已过去了。还是着眼于未来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