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和自诉(我的2009年)

时间:2009-04-06 08:55:55  作者:陆欣律师  文章分类:多余的话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有两种形式———自诉与公诉。前者是指被害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后者是指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依法提请法院审判的诉讼活动。
    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某些刑事案件,必须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否则,法院则不予受理。“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条基本原则。
    公诉,一般指由检察院以国家名义针对危害社会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案件提出控告。公诉是检察院依职权主动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高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侵犯通讯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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