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6-29 11:13:20 文章分类:多余的话
2009年6月29日 星期一 多云
22日开庭,一个劳动仲裁案子。公司以某员工私下收受他人好处为由,解除了合同。某员工是一个孕妇。收受他人好处,是由A所说。A说他给了某员工500元,是中介信息费,时间是08年的5或6月份,地点在某员工的办公室。A同时又出庭作了证。
某员工否认有此事实。证据也证明,08年6月份,某员工全月病假。这是其一。其二,证人的说法与公司代理人的说法不一。一说中介信息费,是给个人的,一说政府奖励金,是给公司的。
法官对我的当事人“劝”说到:调解吧,证人都说了。
我很纳闷,A说他给了某员工500元,并出庭作了证,而其他相关证据什么都没有,而某员工说,6月她病假,没有去公司,也根本没有拿过这个钱。
法官会采纳谁的意见呢?难道自己证明自己所说的是“事实”,就一定是是事实了吗?
这是上星期第一个奇怪的事。
23日晚,为一个法官的受贿案,赶往安徽。
律师法修改了,但是给我的感觉是,律师会见更难了。律师法修改后,这个地方的公检法司联合下了个文,侦查阶段,律师会见不能超过三次。由于当事人原先在当地已经请了个律师,并先后会见了两次,我在接案后已会见了一次。于是三次的会见都已用完。故而这次去等于白去——没有能回见上。
律师法修改后,全国执行都不统一,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规定。一部国家的法律,抵不上各地自己的规定,这可能也是“中国特色”!
作者: 陆欣律师
原载: 陆欣律师团队专业服务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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