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种类(我的2009年)

时间:2009-07-05 12:54:00    文章分类:多余的话

   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两大类型,一类为主刑,分为五种,即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一类为附加刑,即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力、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一、主刑
    1、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对于管制,刑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
    2、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对于拘役,刑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
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对于有期徒刑,刑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期徒刑在刑罚体系中是适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刑罚方法。其的刑期上限与无期徒刑相接,下限与拘役相联,中间跨度很大,刑期幅度大,有着广泛的适用性。
    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可依刑期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罪行比较严重,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罪犯,适用于长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刑法分则中有不少犯罪以中期徒刑作为唯一的法定刑。中期徒刑既可以作为不够判处长期徒刑的具体案件的宣告刑直接适用,也可以作为罪该判处长期徒刑,但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具体案件的宣告刑适用。在刑法分则中,有一些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短期徒刑,对于一些犯罪行为较轻的可以适用短期徒刑。如侮辱罪、诽谤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破坏选举罪等。
     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惩罚方法。适用那些罪行严重,又不必判处死刑,但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犯罪分子。
    5、死刑——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对于死刑,刑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死刑只适用于那些犯罪性质和后果极其严重,给社会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的犯罪分子。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缓,是死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死缓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个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因此其没有适用的独立性,所以刑罚体系中没有规定死缓。死缓只有在对罪犯判处死刑的前提下,才有适用的可能性。
    二、附加刑
    1、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对于罚金,刑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根据法律的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罚金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1)经济犯罪——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
  (3)其他故意犯罪——指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
    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240条、第244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剥夺政治权力——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对于剥夺政治权力,刑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比较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于重罪犯。    
    3、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对于没收财产,刑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没收财产刑,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走私罪及其他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罪、以营利为目的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4、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对于驱逐出境,刑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不是都适用驱逐出境,而是要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犯罪分子本人的情况,可以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不适用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附加驱逐出境。

作者: 陆欣律师

原载: 陆欣律师团队专业服务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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