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真的好难啊(我的2009年)
时间:2009-08-02 22:35:38 文章分类:多余的话
2009年8月3日 星期日 雨
出了火车站,迎接我的是一场雨,一场很大很大的大雨。瓢泼的大雨,没能浇熄胸中的闷气。于是乎化作键下的文字……
曾几何时,我们盼着解决“会见难”,律师法的修改,让我们看到了希望,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是这个权利在哪里?
7月30日上午8点半,我去了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检察院反贪局,向反贪局刘局长递交了请求会见函,刘局长回答“会见次数已超过三次了。”我说“你们已以新的罪名,重新计算期限,那律师会见也应重新计算。”刘答“都是在侦查期,只有三次。”我说道“我是书面申请的,如果你不同意,也请书面回复。”临离开前,我再次重申“我将在明天你们下班前,来取书面答复。”
出了检察院,我就去了蚌埠市政法委执法监督室反映了此情况。执法监督室的刘主任在听了我的反映情况后即与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检察院范(音)检察长通了电话,然后让我再去检察院。遗憾的是我再也联系不上那位反贪局的刘局长了,直至检察院下班。
这已经是我第三次要求会见不被“批准”了。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院的一位法官因涉嫌受贿,于3月29日被逮捕,5月29日,被宣布延长一个月。6月29日,被宣布因发现新罪(贪污)重新计算侦查期限。
5月13日我接受委托,5月14日,我前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检察院反贪局要求会见,我是上午8点半到检察院办理手续,要求会见,但当我到达五河(离蚌埠市区一小时路程)看守所时,已是下午16点45分了。之后,我三次申请会见,三次被拒。
我始终想不通,为什么蚌埠市蚌山区检察院不让我会见?是否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说他被“刑讯逼供”的情况,我向蚌埠市委书记、蚌埠市政法委、蚌埠市检察院、安徽省政法委书记、安徽省检察院检察长汇报了,他们“记恨”于我?是否是因为我指出了,涉嫌受贿数额没有确定,所谓“退赃”25万元是依据什么?违纪所得是否属于检察院管辖?而“得罪”了蚌埠市蚌山区检察院?
细细想来,我真的应该“谨慎行为”,因为我“怕”侦查期限被一次又一次的延长,“怕”检察院再发现“新罪名”。
当然,我最怕的还是,为什么“刑讯逼供”在蚌埠市蚌山区检察院还存在?!为什么执行律师法有这么难,会见有这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