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结婚登记补办登记的效力
时间:2009-08-26 20:16:57 文章分类:法规解读
“我朋友在14年前跟一个女的生了一个子孩,但他们性格不合结果分手,但没结婚.再后来我朋友也结婚了生了一个女孩,现在之前那个女的来到我朋友家到他负责,这种情况我朋友需要来承担吗? ”、“ 我跟女友在一起5年,没办结婚证有小孩3年多了,现在分开了.请问我能找对方要抚养费吗?”、“我们结婚2年了,办了酒席,但是没有办理结婚证。现在想离婚,如何办理?”……
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在1994年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属于非法同居。非法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的规定,即“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非法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和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两类。
根据《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相对方离婚的法定原因。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里的同居指的是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
未办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补办婚姻登记申请能不能得到批准,需要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确定。如果符合新婚姻法关于结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就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成立合法夫妻关系,子女属于婚生子女。如果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则不获批准,非法同居关系要依法解除。补办结婚登记与结婚登记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原文出处:http://www.luxinlaw.com/lawyerblog/index.php/archives/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