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累心更累

时间:2009-09-20 15:06:42  作者:陆欣律师  文章分类:多余的话

2009年9月20日  星期日  晴
    五月以来,可以说是马不停蹄的忙着案子。最为棘手的是安徽蚌埠市的法官受贿案、浙江台州市的一桩故意杀人案和某市郊县的一桩贪污案。由于案子都在外地,好多时间多用在了火车上、汽车上。为利用时间,只能尽可能的晚上坐车,有时是天还没亮就出门,到地方就工作,做完事连夜就赶回上海。这又使得人相当的疲劳。人累心更累。
    安徽蚌埠市的法官受贿案,据嫌疑人说,在刑拘前被刑讯逼供了。自己也曾三次前往会见而被拒绝。这种情况现在已经很少了。为此,将嫌疑人写的有关材料和自己的看法,向市、省两级检察机关和两极政法委作了汇报。
    调查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第一次的调查可以说是敷衍,查的结果是,查无此事。后得知,嫌疑人指出的刑讯逼供之人都没有被调查到,本院查本院白查。现在是市里的调查组在查,嫌疑人家属几乎是天天去市政法委打探消息,并提出要看嫌疑人被关进看守所时的身体检查原始记录和嫌疑人看病的原始病历,但一直没有结果。
    在写于该市政法委书记的信中我写到:犯罪嫌疑人某原蚌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因涉嫌受贿,于2009年3月19日被检察院叫去问话,2009年3月27日刑拘,2009年3月29日被逮捕。
    2009年5月14日,我依法会见了某。(在蚌山区检察院反贪局刘局长陪同下)遗憾的是,自那以后我曾三次要求会见,都被蚌山区检察院拒绝。即使在蚌山区检察院因某涉嫌新的罪名而重新计算侦查期的情况下,仍拒绝律师会见,这种违法做法罕见。
    关于某在审查期间是否遭刑讯逼供一事,我曾将有关材料通过蚌埠市政法委王副书记转呈于您。我也从蚌埠市政法委执法监督室柳主任那里得知此事已在调查之中。我急切的盼望着能早日得知调查的结果,但我更担心调查流于形式。蚌山区检察院自己查自己能查出让人信服的结果吗?
    某是否被刑讯逼供,其身上是否有伤,…… 同监房的犯人应该清楚,看守所的干警应该清楚,为他治病治伤的医生应该清楚。调查的人是否向这些人做了调查呢?调查的人是否就此事询问了某本人了呢?
    某瘸着腿,直不起腰,满脸痛苦的样子,挪着腿一步一步艰难的走进会见室的情景时常闪现在我的眼前。当他把“某被打经过的陈述”递交于我时,我更注意到了他那渴望得到公正对待的眼神。
    某是否有罪,这将有法院作出判决。但某作为一个人,即使是犯人,他也应该得到应有的公正的对待。
    最高检副检察长朱孝清最近强调“如果发现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检察机关要立案侦查、追究责任。”
    信于上个月的18号递交蚌埠市政法委执法监督室柳主任,托他转交。现今一个月过去了,我仍在“耐心”的等待调查的结果。
    浙江台州市的故意杀人案,我是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在认真阅读了卷宗后,我就此杀人案刑事部分提出以下疑点:
    一、据犯罪嫌疑人某某某述:他在与被害人对打时,是面对面的。“我当时被打痛,也生气,我就从上衣口袋里掏出割网衣用的折叠小刀打开,朝被害人身上乱戳,……”
    这里存有以下疑点:
    1、面对面在对打,犯罪嫌疑人能否这样从容不迫的:掏刀、打开,然后连续不断的用刀戳被害人?
    2、既然是面对面,被害人能看不见犯罪嫌疑人掏刀、打开这一系列的动作吗?被害人能给予犯罪嫌疑人这样的时间和这样的从容吗?
    3、求生是人的本能。被害人在被犯罪嫌疑人用刀戳了后,为什么不跑?戳一刀不跑,那么两刀、三刀还不跑?而连续被戳十几刀,而又不跑?而又不反抗?这样的情况可能吗?唯一的解释,就是被害人无法跑,他跑不掉,他被什么人抓住了。以至于他既不能反抗,又不能跑掉。那么这个人是谁?是几个人?要知道被害人是一个才39岁的青壮年,面对一个年59的老人,即使这个老人有刀,他至于受这么重的伤吗?要知道这是刀刀见血,刀刀刺向被害人的要害部位。
    二、据“临海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
    解剖检验:
    打开头皮,除左枕部伤口外其他皮下未见损伤,颅骨未见骨折。
    打开胸腹壁,左胸肌出血、水肿。左上胸第四肋间肌断裂,见2.SxIcm裂口,进入胸腔,左上肺见2.0xIcm裂口,已缝合,肺创道深为2cm,未穿透左上肺。左第五肋骨前段手术切除,左胸骨旁线第六肋软骨见斜向骨折,骨折断端整齐,内侧见心包裂口已缝合,心包内积血,右心室前壁见一处缝合创口,长为1.3cm,创口贯穿前壁,心后壁未见损伤。左胸腔内大量积血性液。右胸腔未见损伤,肺包膜苍白。胸腹交界处纵向创口对应内侧见肝脏左叶有一个缝合裂口,如“V”形,创壁整齐,创道深5cm。胸腹交界处横向创口的左端对应内侧,见左肋弓切痕骨折,骨折斜向长为2.5cm,未进入腹腔。腹腔内积血量约5OOml。腹腔脏器包膜苍白。
    这里存有以下疑点:
    1、犯罪嫌疑人在供词中说的很清楚:“我是朝被害人胸腹部等部位乱戳的”。(见2009年6月17日讯问笔录)“我就从口袋里(上衣)掏出割网衣用的折叠小刀,打开朝被害人胸腹等部位乱戳。”“我当时右手握着折叠小刀,头稍低下,面对面朝被害人胸部、腹部等部位乱戳乱划。”(见2009年5月12日讯问笔录)“从自己上衣口袋里掏出一把折叠小刀打开,朝被害人胸腹部等正面部位乱戳。”(见2009年4月29日讯问笔录)“戳在被害人胸部腹部等部位。”(见2009年4月13日讯问笔录)“朝被害人胸腹部等正面部位乱戳。”(见2009年4月2日讯问笔录)“戳在被害人的胸部腹部等部位。”(见2009年3月23日22时53分的讯问笔录)“我朝被害人的胸板头、肚子上刺了。”(见2009年3月23日8时30分的讯问笔录)
    犯罪嫌疑人的证词说得再清楚没有了,用刀戳了被害人的胸部腹部等正面部位,那么头上的伤是谁打的?
    犯罪嫌疑人的证词说得再清楚没有了,他与被害人是面对面,那么被害人头部 “左枕部伤”,又是怎么造成的?
    被害人身高170公分左右,而犯罪嫌疑人身高为160公分左右,身高明显低于被害人的犯罪嫌疑人如何在极其突然和短暂的攻击过程中造成此处伤口?
    2、“临海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称“左胸骨旁线第六肋软骨见斜向骨折,骨折断端整齐,”“胸腹交界处横向创口的左端对应内侧,见左肋弓切痕骨折,骨折斜向长为2.5cm,未进入腹腔。”
    “戳”和“刺”能造成肋骨骨折吗?
    一把“折叠小刀” 能造成肋骨骨折吗?
    “戳”和“刺”、 一把“折叠小刀”如不能造成肋骨骨折,那又是谁使得被害人两处“肋骨骨折”的?
    三、某在2009年3月23日2时30分的讯问笔录中,当办案人员问到:“你老公(犯罪嫌疑人)捅被害人的刀是怎样的?”某回答:“是一把匕首,双刃,长约十五公分左右,刀柄刀身各长约七、八公分左右,是铁做的。”当被问到:“刀是哪里来的”时,回答是“我不清楚”。当时距案发仅过了7个小时,也是某“自首”后的第一次询问笔录。
    蹊跷的是当天8时30分,当犯罪嫌疑人“自首”后,在9时54分,办案人员再次询问某时,“匕首、双刃”变成了“折叠小刀”。这一回答与犯罪嫌疑人保持了“一致”。这是多么的“及时”!!!又是多么的“一致”!!!
    案发时的3月22日气温仍较低,被害人遇害时所穿为薄棉衣。试想,一把刀身加刀柄长仅20公分的折叠小刀是否能轻易穿透棉衣对被害人胸腹部造成如此深的创伤?
    尸检报告,在被害人肝部有一个明显的7字型刀口,本案查获的凶器折叠小刀是否能造成如此形状的创口?
    是否另有凶器!!!
    2009年4月10日,在询问某时,某承认和犯罪嫌疑人一起编造了被害人用铁棍在打。
    又是一个巧合的是,在某4月10日承认编造后,金冬兴在4月13日被询问时也承认了“编造”。
    这是否真是“巧合”?
    当然,原来不知道刀的来源,后来也“知道”是从杜桥买来的了。
    这里面究竟是否有问题?不能不让人生疑!!!
    四、据某的询问笔录可以知道,某的手机号码是:136xxxx3487。但是,奇怪的是,侦查部门提供的某的通话即时详单的号码却是:137xxxx5483。(是否某有两部手机?)根据侦察部门提供的通话即时详单我们注意到:从2009年3月22日19点17分54秒起至同一天的20点17分17秒,137xxxx5483这个号码两次主叫136xxxx487、一次被叫13757615483。这就奇怪了,为什么某要用自己的手机打自己的手机?
    如果137xxxx5483不是某的手机号码,为什么要提供这份材料?这部手机又为什么在案发后频频与某的手机(136xxxx3487)通话?并主叫了其儿子的手机(136xxxx4044)?
    如果137xxxx5483不是某的手机号码,那么这部手机为什么又会在某手上,并用来与其儿子联系?
    这两部手机之间究竟有什么关联?其之间有否什么玄机?
    五、据2009年5月7日犯罪嫌疑人儿子询问笔录,某J说“……时间是晚上六点多了,然后我起来到东鹰宾馆对面的饭店吃饭,……吃完饭之后我就回到东鹰宾馆605房间,在房间一直到晚上十点钟许。”当办案人员问到“2009年3月22日,你的手机有无给他人使用过?”某J答道“没有的,手机一直在我身上的。”
    但据证据材料某手机话单显示,2009年3月22日20点40秒,137xxxx5483(某手机)主叫136xxxx4044(某J手机),此时136xxxx4044位置在宁波,当晚20点43分16秒,137xxxx5483(某手机)被叫136xxxx4044(某J手机),此时136xxxx4044位置在舟山。
    某J说手机“一直在身上的,”“吃完饭之后我就回到东鹰宾馆605房间,在房间一直到晚上十点钟许。”那么,在舟山的是谁?某J是否在说假话?
    侦查人员去东鹰宾馆调查,为什么23日那天不调取宾馆录像?这是最能证明某J究竟是什么时候到的宾馆?以及在宾馆的进出时间。
    当然更让人不能理解的是家里出了这么大的事,某J还能在外面安心的做自己的生意?!这是完全有悖常理的!!!
    终上所述,这不能不让人疑窦顿生。
    联想到目击证人金某的描述,犯罪嫌疑人在与被害人面对面厮打的过程中摔倒在地,后就抱住了被害人的双腿。他听到有人说“我把某金戳了”等。很遗憾的是,对于这些重要情况却没有能引起侦察部门的重视,更没有记录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以犯罪嫌疑人如此的姿势怎样能够去捅刺被害人身体的上半部分——胸、腹、腋下?
    综上所述,所列疑点其实最终集中于两个方面:第一,已查获的那把折叠小刀是否能够造成被害人尸体上形状不同的伤口?是否还存在其它凶器?第二,两个年过五旬的老人如何做到仅凭己力无需他助就能使一个年富力强的37岁男子沦为俎上之肉?
    此材料一递交台州市检察院,即引起重视。台州市检察院将有关材料送省检察院,并在随后退回临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遗憾的是补侦没有改变原来的结果。
    还有那个棘手的“贪污”案,……

  原文出处:http://www.luxinlaw.com/lawyerblog/index.php/archives/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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