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0-25 09:05:25 作者:陆欣律师 文章分类:多余的话
2009年10月24日
2007年8月7日财政部文件《财政部关于下达2007年度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通知》,补贴范围,从事近海捕捞及养殖并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文件通过传达,(并未下发)渔民们知晓,并申请补贴。
某渔村村委会主任,当然其同时也是渔民,在2007年从他人手中购置了两条渔船。根据国家对渔民的柴油补贴政策,他作了申报。经县、市两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财政部门将补贴款打入其个人账户。于是噩运降临,他被以涉嫌贪污罪收监。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明知妻子某某某名下的某某渔1125号渔船在统计截止日前已经拆解,并且未曾从事渔业生产,自己名下的某某渔14915号渔船只购买了“三证”(船舶登记证、船舶检验证、捕捞许可证),原船主也已将船拆解,两船均不属于渔业柴油补贴对象,仍填报在本村柴油补贴渔船名单中,”并“利用自己负责审核本村柴油补贴渔船统计名单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骗取国家柴油补贴款。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贪污的钱款,是由镇财政所直接打入被告人账户的。钱款入账的行为,是国家的行为。而非被告人的行为。这部分钱款是由国家控制的,而非被告人主管、经手、管理的。因此何来职务之便!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在本人的职权范围内,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主管、经手、管理等持有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被告人既非柴油补贴款的主管人,也不是管理人,更非经手人,因此,被告人何来“利用职务之便”?
事实上,首先初审的权力在县农委水产办,复审的权力在市里。被告人根本无权审核,更无权批准。其次,根本不存在被告人有欺骗的事实。
这笔款项既然不属于被告人主管、经手、管理的,那么也就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贪污罪的贪污对象。
贪污没有对象,何能成罪!
国家有关柴油补贴的对象是谁?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是从事近海捕捞及养殖并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被告人是渔民,并且从事近海捕捞及养殖并用机动渔船,属于补贴的对象。因此,根据国家政策的规定,被告人提出申请柴油补贴无可非议——他是渔民,他有两艘渔船,从事近海捕捞。
被告人申请柴油补贴,这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至于能否得到,还存有一个审查批准的问题。市水产办有关领导的证词证实,柴油补贴初审是县有关部门,复审是市有关部门。难道说,被告人正常申请,如实申报,上级部门审查批准,就是被告人主观上有贪污故意吗!
被告人根据自己的情况,依据有关文件的规定提出申请,经上级部门审查批准,合理合法,主观上绝非有贪污的故意。
……
2009年8月26日,接受委托。会见、查阅有关文件,了解有关情况。案情已经清晰,被告人的行为不能构成贪污罪,无罪辩护。
11月3日开庭,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已整理完毕,庭上的询问提纲和辩护词也已写就。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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