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1-07 10:57:12 作者:陆欣律师 文章分类:法规解读
《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作者陈瑞华 2000年1月第一版
《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一书是作者继《刑事审判原理论》以后,研究刑事诉讼理论问题的第二部著作。作者以专题的形式研究了刑事诉讼的一系列前沿问题,试图对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作出系统的总结和清理,并对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司法制度进行了全面反思。
2000年购得此书,今此重读还是感到那样的亲切和深刻。
作者以“通过程序实现法治”这一篇章作为全书的代序言,从而展开“对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产生、发展和现状作了宏观上的回顾和总结,对刑事诉讼一系列基本理论范畴进行了历史的、比较的考察和分析,对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重新构建进行了探索,并对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深入的反思。”
不过给我留下深刻影响的还是那篇“通过程序实现法治”的代序言。“为了防止官员们在司法活动过程中不至于滥用权力,国家制定了一种专门的程序法——刑事诉讼法。”“任何诉讼都要求有控诉、辩护、审判三方构成的结构,其间控诉与审判必须有主体角色上的分离,辩护也必须强大到足以与控诉相抗衡,并制约审判的程度。”作者认为,要实行真正的“法律的统治”,而不是“运用法律治民”,就必须防止刑事诉讼成为国家对个人的报复行为,必须将刑事诉讼活动纳入到国家与个人进行平等的理性对抗中来,是国家追究个人的任何行为和决定都具有正当和合理的基础。
“在自己的权益面临威胁时,人们不仅关注自己利益被剥夺的实际结果,而且也重视自己被对待的方式,在不幸的结果确属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人们可能更加注意自己是否受到了公正、人道的对待。”
过程和结果,程序和实体,这都应该是我们所关注的。
但是,传统的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并没有能够准确地阐释现代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本质性特征,特别是把打击犯罪仍然作为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则是对现代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重大误读。这一陈旧过时的理论范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当今深刻变革的社会和时代发展的需求,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是相当有害的,已经成为滋生冤假错案现象的主要思想根源。
实际上,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刑事诉讼程序所承载的目的应该是正当程序和保障人权,所有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预设,无不以正当程序和保障人权为出发点和归宿。
要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统一起来,当前最重要的是在刑事司法程序的基本精神层面确立“正当程序”观念。要使人们认识到刑事司法程序并不限于维护秩序、惩罚犯罪这一单一功能,更其主要的是它也发挥着保障人权的独立作用。通过对犯罪人的及时惩处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生命等合法权利,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只是权利保障的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公民的财产乃至生命等权利不仅可能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也可能因为国家权力的滥用而遭受损害,这就需要由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承担起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的作用。
真正要做到“由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承担起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的作用”,可能还是需要时间的。作者10年前提到的观点,现在不是还没有成为“通说”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