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时间:2010-04-13 08:38:34  作者:陆欣律师  文章分类:法规解读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14条的规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此外,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以司法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本罪的立案标准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本罪的构成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2、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商标管理秩序或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4、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构成本罪要求:(1)该商品是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2)所使用的注册商标是第三人所有的。(3)该商品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销售时,未征得商标所有权人同意。(4)销售金额数额较大。

    三、本罪的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别主要在于:(1)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是否达到定罪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个人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侦查。对于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的,应当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2)过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不构成犯罪。(3)销售未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的,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犯罪对象是假冒商标的商品,后者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者则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3.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后,又将该种商品出售,获取非法利益的,属于吸收犯,其吸收行为与被吸收行为,属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整个犯罪过程的组成部分,彼此间存在着联系,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多是为了将自己的商品出售,在此情况下,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而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五)本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214条的规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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