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0-10 00:26:24 文章分类:多余的话
2000年,L公司与N厂于2000年10月19日(简称10月版本)签订合同约定:
甲乙双方就分立重组中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按照市政 [1999]号文件精神,根据其第二条和第十五条之规定,为了盘活有效资产,分流安置部分职工,经某区放活办批准,厂职代会同意,决定进行分立重组。
二、乙方按照平等,协商互利的原则,本着对社会积极负责的精神,愿意承担分立后的重组工作,接收和部分安置分流职工,重组后的企业名称为“L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Z。
三、甲方为新企业提供的生产厂址位于甲方企业的铸造车间,面积为3799平方米(5.7亩),以市土地局的分割图为准。
四、乙方接收的固定资产为铸造车间及附近建筑,建面为1138平方米,经评估价值为12.9494万元,其房产证由市房管局过户划转。
五、乙方接收甲方的分流职工100名,其中先期安置30名,其余在企业发展后择优上岗。
六、乙方应为分流的100名职工办理养老、失业等保险,应保证他们的社会福利待遇不低原所在企业的标准。
七、乙方应按市土地局的分割图,市房管局的房屋分割图,完整的拉好围墙,自设大门,费用自理。
八、乙方不承担甲方的债权债务,分流的100:名职工在原企的债权债务,由甲方同他们协商解决,乙方可参与协调。
九、甲方应将分离职工的原始档案,社保及各种应交给乙方的有关档案及资料完整的交于乙方,甲方代管的资料应妥善保管好。
十、为使分立重组工作稳定完善,在重组的过渡期内,甲乙双方应继续做好协调工作。
十一、本协议自市区放活办批准之日生效。
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乙方接受了30名职工。其余70名,一等有关资料,二等企业发展。
2000年11月,乙方拿到了国土局颁发的土地证。2001年,乙方在此土地上翻、盖厂房,也拿到了房产证。
孰不料,天有不测之风云。2008年,L公司在向银行办理土地抵押贷款时,被告知土地于2003年9月被B区政府转让了。
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在几经交涉未果后,一个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多年后的N厂,以一个已经退休的职工为法定代表人,于2010年一月二十日向法院提起起诉。
N厂最先是在J区法院提起起诉,因为,L公司注册地在J区,土地在J区。但在开庭前撤诉了,变更在B区法院起诉。而擅自转让土地的真是B区政府。
N厂的诉讼请求是:解除2000年9月双方签订的合同,L公司返还土地使用权及厂房。法院一审判决:解除2000年9月双方签订的合同,土地使用权及厂房回复到转移之前的状态。
本律师在阅卷中发现,有关合同实际上有两个版本,且都是生效合同。一个版本是前述的。另一个签于2000年9月,(简称9月版本)见下:J
甲乙双方就分立重组中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按照市政 [9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为进一步盘活资产,分流安置一部分职工,经某区放活办批准,决定进行分立重组。
二、乙方按照平等,协商、互利的原则,本着对社会积极负责的精神,愿意承担分立后的重组工作,同意接收和部分安置分流职工,重组后的企业名称为“L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Z。
三、甲方为重组后的企业提供的新厂址位于甲方单位的铸造车间,占地3799平方米(5.7亩),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以市土地局的分割图为准,该处土地市土地局估价为42万元。
四、乙方接收经评估后的固定资产为:原铸造车间及附近建筑,建面为1138平方米,价值为12.9494万元。
五、乙方接收甲方的分流职工100名,其中先期安置30名,其余在企业发展后择优上岗。
六、乙方对先期安置上岗的30名职工,要签订不低于5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中一视同仁,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他们应有优先上岗权或作妥善安置。
七、对70名暂时没能安置的职工,乙方委托甲方代为管理,代收其养老、失
业金的个人所缴部分,代管期间,他们享有N厂职工的同等待遇,但费用甲方不予承担。
八、乙方不承担甲方的债权债务,分流的100:名职工在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他们同甲方协商解决,乙方可参与协调。
九、甲方应将分离职工的原始档案,社保等档案,完整的交予乙方,由甲方代为保管的档案等资料,应妥善保管好。
十、乙方应按市土地局的分割图,完整的拉好围墙,自设大门,费用自理。
十一、重组后的企业用地性质为工业生产用地,乙方不得随意更改其使用性质。
十二、甲方或B区政府为了解决N厂的根本问题,为便于整体出售,乙方所使用的土地将纳入整体出售的范围。有关事宜到时可具体协商解决。
十三、乙方重组后,应进一步完善股份制的改制和运作。加强企业管理,充分调动分流职工的积极性,充分利用技术和机制优势,把包装机械产品提高到新的水平。
十四、为使分立重组工作稳妥完善,在重组的过渡期内,甲乙双方继续做好协调工作。
十五、本协议自B区放活办批准之日生效。
这两个版本的合同,基本上相同。只是9月版本比10月版本多了这么一条:甲方或B区政府为了解决N厂的根本问题,为便于整体出售,乙方所使用的土地将纳入整体出售的范围。有关事宜到时可具体协商解决。
接受了L公司的委托后,我简直有些茫然:
1、B区法院怎么会有管辖权。不过我还是马上反应过来了,这个官司可能是B区政府授意打得。因为,2003年出售他人土地使用权的正是B区政府。
2、一块已经被擅自转让的土地,为什么还要通过诉讼来撤销原来的合同?其实很简单,为了掩盖区政府侵权的真像。
3、暂且不说诉讼时效。法院为什么能掩盖区政府侵权的事实,而把10年前的合同予以撤销?这也很简单,B区法院受B区政府“领导”。
呜呼,善哉!
为什么民营企业的权利这么容易被侵害!
为什么政府的侵权行能得到保护!
L公司的上诉状:
上诉人因不服某某省某某市B区人民法院(2010)B民二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要求撤销某某省某某市B区人民法院(2010)B民二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直接予以改判;
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本案是因B区政府为掩盖自己的侵权行为而施压于B区法院,并导演出的一起亵渎法律的错误判决。
2000年9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根据市政府(1999)63号文件精神,就分立重组达成协议,协议约定:上诉人承担分立后的重组工作,接受和安置部分分流职工;被上诉人将占地3799平方米(5.7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上诉人等。协议签订后双方已经履行了协议的约定。然在2003年,B区政府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使用权属于上诉人的土地擅自转让,并一直予以隐瞒。直至2008年,上诉人因申请贷款办理他项权证,才知土地被B区政府擅自转让。
为掩盖自己的侵权行为,并侵吞土地转让款项,B区政府一手挑起了这起诉讼,并施压于B区法院,导演了一起亵渎法律的错误判决。
一审法院不仅在判决书中隐匿了B区政府的侵权事实,而且还将主体早已不存在的某某市N厂作为原告,将早已退休的N厂职工作为法定代表人,演出了这么一个闹剧。
实际上本案(上诉人本案的一审被告所在地在H区,不动产所在地在H区)在B区法院立案审理,就已经使法律受到亵渎,公正荡然无存。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杜撰的,适用法律是错误的。为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