祈祷

时间:2010-12-16 16:14:09    文章分类:多余的话

    12月15日下午,“和谐”号高速,载着我向杭州疾驶。虽然不是第一次坐高速了,但我还是很有感触。想自己也算是个老铁路了——1975年入路,1999年辞职专职干律师,做了24年的铁路职工。我们那时候是围着蒸汽机转,现在是电气化高速,真可谓“鸟枪换炮”了。
    车至嘉兴,纷纷扬扬的雪花如约而至,翩翩而来。下雪了,好大的雪呀!这是今年的第一场雪。望着车窗外被风卷起的雪花,我禁不住一个寒颤。
    今早起床,杭州城白色素裹。凝立窗前,感觉冷暖两个世界。没有赏雪的兴致,更没有一睹西湖雪景的念头。
    我匆匆的踏上返还上海的路途,……
    此行杭州,只为送份材料。
    一场诉讼,历经9年,围绕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无效已经四次判决,其中一次再审申请被驳回,两次再审开庭审理。
    浙江省高院(2009)浙民再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日期:2009年11月30日)判决:一、撤销本院(2006)浙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二、维持本院(2003)浙民一终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即“确认昌台公司与某某于2001年5月9日签订的《关于临海市东洋镇红脚岩二期围区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可是这一生效判决却无法执行。
    而今年9月,又收到最高法院(2004)民一监字第438—3号应诉申诉案件通知书(日期:2010年8月22日)称,由于对方当事人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民再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已立案审查。
    作为代理律师我认为:
    本案围绕合同有效、无效已经四次判决,实没有再次审理之必要。
    1、台州中院(2002)台民一初字第115号判决书,日期为2003年10月15日,认定合同有效。
    2、浙江省高院(2003) 浙民一终字第280号”判决书,日期为2004年6月10日,撤销台州中院人民法院(2002)台民一初字第115号判决,确认转让协议无效
    3、浙江省高院(2004)浙民监字第258号驳回再审某等三人的再审申请,日期为2005年1月30日。(这是第一次申请再审)
    4、最高法院(2004)民一监字第438—2号民裁定书,日期为2006年3月9日。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这是第二次申请再审)
    浙江省高院(2006)浙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日期为2006年10月20日。撤销浙江省高院浙民一终字第280号民事判决,维持台州中院(2002)台民一初字第115号判决。
    5、浙江省高院(2008)浙民监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日期为2009年1月4日。浙江省高院审委会经对本案的讨论,认为有问题,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这是第三次再审)
    浙江省高院(2009)浙民再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日期:2009年11月30日。一、撤销本院(2006)浙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二、维持本院(2003)浙民一终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即“确认昌台公司与某某于2001年5月9日签订的《关于临海市东洋镇红脚岩二期围区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
    必须要说明的是,这一次的再审,是在浙江省政法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在对某(申诉人之父)等人故意杀人、土地买卖等案展开调查时,查明了发生在这块土地上的血腥、腐败、罪恶。在判决和处理了当地多名法官和国土局的官员后,浙江省高院作出这一裁定和判决。
    因此,我认为:原审第三人的 再次申诉完全是一种缠讼,最高法院不应再予受理。
    在与我的当事人多次沟通,并与最高法院的承办法官当面交换意见后,拟就了给最高法院的法律意见书,并代当事人起草了申辩书。由当事人呈递最高法院。
    我在心里默默地祈祷,愿我的当事人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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