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犯罪总论问题探索》之十一

时间:2011-02-21 09:38:38    文章分类:多余的话

                      十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不同状态。对于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是需要经由一个从犯意形成、犯罪预备,到着手实行、完成犯罪的发展过程。但是,并非每一个犯罪都能完成以上犯罪过程:有的犯罪分子为了犯罪准备了工具或者制造了条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有的犯罪分子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使犯罪得逞;有的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各种原因而自动停止犯罪或者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犯罪结果发生。这些不同的情况就使犯罪在不同的阶段停顿下来而呈现出不同的形态,这就是犯罪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表明故意犯罪行为对于特定犯罪构成的程度,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从而决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程度。因此,准确地认定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有助于我们适当地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上适用刑罚,有效地同各种不同形态的犯罪行为作斗争。
    作者在本文中,从“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一般理论问题”、“犯罪实行行为含义的理解与认定”、“ 犯罪完成与否的含义和认定”、“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含义和认定”、“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五个方面对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作了阐述。
    作者认为,故意犯罪的过程、故意犯罪的阶段和故意犯罪的形态之间,表现为一既密切关联又有所区别的关系。故意犯罪的过程,指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要经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它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和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故意犯罪的阶段,亦称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有所不同而划分的段落。故意犯罪过程包含若干具体的故意犯罪阶,这些具有不同特征的阶段处于故意犯罪发展的总过程中,呈现出前后相互连接、此伏彼起的递进和发展变化关系。运动、发展和变化,乃是故意犯罪过程和阶段所共有的和特征。在故意犯罪过程中,有两个犯罪发展阶段:一是犯罪预备阶段,其时空范围从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之时为起点,至行为人完成犯罪预备行为而尚未着手罪实行行为之时为终点;二是犯罪的实行阶段,其时空范围从行为人着手犯罪实行芒之时为起点,至行为人完成犯罪即达到犯罪既遂为终点。如果把故意犯罪的发展过程比作一条线,则这条线上就应有犯罪预备和犯罪实行两个“线段”,有开始犯罪预备、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和犯罪完成(即达到既遂)三个“点”。
    因此,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四种形态。它们是故意犯罪已经停止下来的各种不同的结局和形态,属于相对静止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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