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犯罪总论问题探索》之十二
时间:2011-03-06 14:26:52 文章分类:多余的话
十二、犯罪中止形态
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未完成犯罪所形成的一种犯罪停止状态。其特征: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很多,但不论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是什么,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赵老师在《犯罪总论问题探索》第二十五章犯罪中止形态中分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准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中止犯罪和犯罪中止的处罚四部分作了论述。
赵老师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指出犯罪中止可以分为普通犯罪中止和特殊犯罪中止,二者的构成要件略有不同:(1)普通犯罪中止,是指行为¬需采取不作为的方式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继续实施即可成立的犯罪中止,它主要包括预备中止和实行未终了的中止。其构成要件有三:一是时空性,即犯罪中止必须发生至罪过程之中;二是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三是彻底性,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以继续进行的犯为,而且从主客观的统一上行为人也不打算以后再继续实施此项犯罪。(2)特殊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不仅需要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而且还要以积极的作为方式防止犯罪达到既遂的犯罪中止,它主要指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成立这类犯罪中止须具备普通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外,还要具备有效性要件,也就是说,当行为人先前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可能使犯罪达到既遂时,他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达到既遂,从而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
对于犯罪中止构成要件中的时空性一节,赵老师叙述到: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犯罪中止须仍以犯罪预备阶段为起始阶段,这是刑事司法实践中不可动摇的。然后,从刑法完善的角度看,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行为不宜再作为犯罪中止处理了。
关于上述阐述,赵老师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论述:首先,犯罪预备的立法有很大弊端。对此自己也有所感受,司法实践中,因犯罪预备而被送上被告席的几乎是零。真如赵老师所说,犯罪预备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明显,许多预备行为从表面上看与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毫无二致,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中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这一条件,根本就不构成犯罪预备形态,完全可以不以犯罪论处。其次,将犯罪中止的时间范围扩大到犯罪预备阶段既不现实,亦不符合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犯罪中止的一个本质特征就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否定自己的行为,并消除自己的行为业已造成的影响。这就使犯罪预备行为往往在尚无被人察觉的情况下即已自动归于消灭。”司法部门能掌握这类情况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再次,预备中止犯的规定不符合当今“非犯罪化”的世界刑法思潮。
关于犯罪中止,必须是犯罪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自动终止本可继续下去的犯罪行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赵老师在这里介绍了理论界围绕对“自动性”的理解和认定的几种观点: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
犯罪中止有效性的实质在于,通过行为人的中止行为,是客观上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趋于减少或归于消灭。赵老师认为,构成犯罪中止的时空范围差异不可避免地对犯罪中止的有效性特征提出不同的要求。为此赵老师将它概括为两种具体表现: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前,有效性表现为彻底性。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后,既遂结果发生之前,有效性表现为真诚性。
共犯中止,顾名思义就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中止犯罪的行为。
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但是很显然,在共同犯罪中肯定存在犯罪中止的情形,对此因按刑法处理中止犯的一般原则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