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3-15 06:44:18 文章分类:多余的话
十四、犯罪集团问题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而组织起来的共同犯罪组织。它是是一种破坏力很大、危害及其严重的犯罪现象,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 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赵秉志老师在《犯罪总论问题探索》第27章中,从一、犯罪集团的概念和特征,二、犯罪集团的司法认定,三、犯罪集团的类型,四、犯罪集团的刑事责任四个方面对犯罪集团问题作了论述。
根据我国刑法第26条第2款对犯罪集团所作的定义,可以看出犯罪集团的基本特征。赵秉志老师将其归纳为以下四点:
1、成员的多数性。这是量上的特征,即成员必须在三人以上。
2、具有共同实施犯罪的目的性。这是主观目的方面的重要特征。
3、具有较强的组织性。这是组织特征。它表现为,犯罪集团成员相对固定,内部之间具有领导已被领导的关系,其中有首要分子,有骨干分子,有一般成员,首要分子组织、领导、指挥其他成员进行集团犯罪活动。
4、具有相当的稳固性。指以实施多次犯罪为目的而联合,准备长期存在,而不以事实上实施了多次犯罪为必要。
对于司法实践中,对犯罪集团的认定,赵老师提示了从以下几个关系予以考量:
1、犯罪集团与一般违法团伙的关系
区别主要在于是否以实施犯罪为目的而组织起来。
2、犯罪集团与普通共同犯罪的关系
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两者的不同在于一组成人员在量的规定上不同;二在是否具有组织性和组织性程度上不同。三在是否具有稳固性上不同。
3、犯罪集团与犯罪团伙的关系
犯罪团伙并非法律概念,而是实践中的一种习惯提法,是指三人以上结成一定组织或纠合成比较松散的共同犯罪形式。在处理犯罪团伙案件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分别加以认定。
4、犯罪集团与有组织犯罪的关系
有组织犯罪应是指一切有组织形式的犯罪,其所包含的,应当是从极不成熟的组织犯罪到极为成熟的组织犯罪的各种发展程度和组织形式的犯罪。从犯罪的组织程度来看,组织犯罪发源于一般共同犯罪,中期阶段为犯罪集团,成熟阶段为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
有组织犯罪这一概念所表述的事实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不仅包括有一定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也包括具有较强组织性的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还包括组织程度更高、更成熟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及黑社会组织所实施的犯罪。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有组织性的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都属于广义上的有组织犯罪的范畴,而犯罪集团作为有组织犯罪主体的一种表现形态包括以下三类:黑社会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及普通犯罪集团。"有组织犯罪"这一概念的提出是侧重于对黑社会组织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犯罪而言的,也即狭义上的有组织犯罪。
黑社会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作为集团犯罪的高级形态,与普通犯罪集团有着明显的区别:一是人员要求上不同。黑社会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人员数量要求更高。二是组织程序上不同。黑社会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具有更成熟的组织性,组织程度较犯罪集团更高。三是地域性要求上不同。黑社会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具有某种固定的地域性,即存在于一定的共同的居住地区。
5、犯罪集团与犯罪法人的关系
犯罪集团与犯罪法人是两种不同的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区别:一是性质不同。法人是依法成立的,是合法的组织体,它虽然可能构成犯罪,但其主体资格是依法享有的。犯罪集团本身及其实施的活动,均无合法性可言。二是二者成立的宗旨和目的不同。三是二者表现的形式不同。法人一般表现为机关、公司等,公开以机关、公司的名义参与社会活动。犯罪集团不需要具有一定的名称,其活动也具有隐蔽性,一般也不具有固定的场所和地点。四是对二者的处理原则不同。五是二者所实施的犯罪的范围不同。法人犯罪严格由法律限定其范围,法律规定可由法人实施的犯罪,才能认定为犯人犯罪。犯罪集团则无此限定。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集团有五种:伪造货币集团,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组织他人偷越国境集团,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
刑法总则和分则对犯罪集团成员的刑事责任都作了规定。总则根据各成员在集团犯罪中的不同作用,就如何处罚分别作了原则规定。分则对某些由犯罪集团实施的具体犯罪中集团成员如何负刑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而实践中发生的由犯罪集团实施的某些犯罪中犯罪集团成员的刑事责任,最高司法机关作了相关的解释。这些规定和解释相结合,构成了犯罪集团的刑事责任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