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0-05 16:52:00 作者:关海丰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2013年9月30日,我受律师所委派,参加了沈河区法律援助活动,其中对一个当事人的社区矫正问题,引发了我的一些思考。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实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就社区矫正的实施主体、实施程序以及监督机制等基本内容进行系统阐述的法律规范。
社区矫正起源于西方。20世纪初,为了解决传统监禁刑惩罚犯罪的弊端,近代著名刑法学家安塞尔提出新社会防卫思想,主张在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下对行为者进行必要的保安处分,即通过非监禁的方法解决部分犯罪人的刑事处罚。受其影响,西方一些国家对本国的刑罚体系进行了某些调整。意大利就在其《监狱法》中规定设立社会服务中心,专门对部分被判处保安处分、短期刑的罪犯进行专门的监督管理。在我国,普遍认可社区矫正概念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犯罪分子置于社区内,在特定的机关与社会组织的帮助下对其心理和行为进行纠正,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于规范层面,我国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中对社区矫正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社区矫正虽起源于西方,但在中国古代,思想家就提出过与社区矫正理念相关的思想。儒家思想的鼻祖孔子提出“德主刑辅”、“使民以教”的刑事司法理念。他告诫,统治者运用刑罚应当注重教化、先教后刑、宽严相济。客观地讲,中国古代思想家并没有正面提出社区矫正的概念,但是从理念的角度而言,儒家慎刑的思想透射着社区矫正思想的光芒。
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其目的是为了更好解决问题。依前文可以判研,社区矫正固然是一个“舶来品”,但就我国的特定文化和制度背景而言,社区矫正与我们传统法律文化通融性早已有之,在制度上,我们对社区矫正也有了相应的建设。总体而言,社区矫正在当前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是好的。当然,也存在上文提到的一些问题。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诸端着手:其一,社区矫正的实施应当有体现法治基本精神、合乎法律理性的制度。解决交接机制不流畅,应当在现有立法的情况下扩大具体性实施机制的制定力度,满足其制度需求。其二,要解决程序瑕疵与实施不严格的问题,不仅要从实体上把握法律规范的实体要求,也要切实地做到从程序的角度诠释法律正义。在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真正地坚持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并行不悖。其三,解决人员缺乏问题,培养专业人才是必然选择。而培养人才就必须探讨培养人才的方式。依此,在培养社区矫正人才的过程当中,我们尤其应当注意要将人才的培养置于社区矫正的司法实践之中,在实践中发现、培养、造就社区矫正的专业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