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对女人动手

时间:2018-10-06 18:13:20  作者:关律师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前日,广西北流公交车上,一对青年男女在公交车的所作所为居然上了热搜。后经证实:二人育有一个孩子,但因女方未达到结婚年龄,所以二人没有领证,那这样的情况算什么呢?不妨听听关律师在这里扯一扯。

说这事之前,得强调一个年份,那就是1994年。

一九九四年的春天,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那一年的秋天,一个叫关海丰的人上了高一。

还是那一年,大约在冬季,最高法院明确批复: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发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明知他们有配偶而与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旧按照重婚罪定罪处罚!

    对于登记条件中所说的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律师认为有两面性:

如果非说这种观点对,是有道理的。毕竟《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也就是你不扯结婚证,光以夫妻的名义长期干这个那个的,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婚姻关系。如果两人要“离婚”的话,法律不给你离婚的权利,你们的本质关系无非就是恋人之间的分手,法律不管。当然,如果两人有孩子或者有共同的财产,可以按照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双方协商或者去法院处理。想认定离婚?不可能!

然而,凡是就怕这两个字,这样情况下,也还是好处的,那就是你的户口本上,一直写的:未婚。

人的一生中有些东西只能有一次,并且不是太多,比如未婚这个东西,有且只有一次!一旦结婚了,你的户口本上将来就会是这个样子:已婚—离异—再婚—丧偶。你再也回不到“未婚”的状态了!未婚,一旦失去这个身份特点,就再也没有了。

如果说这种观点不对,那是因为:虽然婚姻法上不承认事实婚姻,但是法律中存在事实婚姻的行为。比如重婚罪。尽管你们俩没扯证,在你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以夫妻的名义和他人长期这个那个的,这个在法律上构成重婚罪!这就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婚姻行为。

    扯了这多的P,话还得回到文章开头那对年轻人身上,个人认为,这应该算家庭暴力了。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轻微的家庭言语暴力、精神暴力,不构成犯罪。但是一旦发生这种行为,《反家庭暴力法》可以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只是能不能把这部法律实施好,才是问题的关键。如果家庭暴力一旦上升到人身伤害层面,即便是家庭成员之间,仍然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而不会因为是家庭成员从而从轻发落!

本案中,两个人如果的确是共同生活,还有孩子,其实也是一种准家庭成员,只是法律上不认可合法的夫妻关系。可不可以适用家庭暴力法?大人之间可以存在争议,但《反家庭暴力法》至少对孩子是适用的!对孩子而言,不论父母有没有结婚证,都是合法的父母。所以,男人打女人或者其他方式伤害到女孩或者孩子,女人应该抓紧报警,警察要批评教育,该行政处罚就处罚、该刑事拘留就拘留。孩子还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严重的还可以撤销父亲的监护权!

对于女人而言,共同生活也就生活了,不能共同生活就好聚好散,但是不能打!

因为:

一旦对女人动了手,她就真的不再是你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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