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1-05 11:39:07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沈某2010年3月应聘到沈阳市某公司工作。2012年9月19日,沈某与部门经理因为加班的事情发生了争吵。当天,公司总经理口头通知沈某被解聘了。此后,沈某没有再到公司上班。沈某要求公司支付九月份19天的工资和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被公司拒绝。无奈之下,沈某到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劳动法律师代理了李某的这起劳动争议案,帮其向沈阳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
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律师介绍说,沈阳市劳动仲裁委经审理此案后认为,沈某9月份在公司工作了19天,根据《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沈某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另外,根据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沈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完全合法。沈阳市劳动仲裁支持了沈某的请求。http://www.024laodongfa.com/jcht/jcht0502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