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协议不能涉及第三方财产

时间:2014-03-28 11:13:35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沈阳离婚律师-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介绍说,合法有效的财产协议在婚姻生活中可以避免诸多纠纷,在离婚诉讼中也可以减少法院的工作量,减少当事人双方的诉累。 有的财产协议中涉及到他人财产,由于其无权处分,故其所涉及的财产协议无效。首先我们看一个案例
   【案例】
   2012年,甲(女)诉至法院称:我与乙(男)2012年3月份相识,两个月后即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但2012年8月开始,乙与初恋女友有往来,我发现后,乙主动认错, 为了表示其诚意,并与我做出财产约定,我们居住的房屋的产权全部产权归我。后来因双方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恶化,以致分居。现我要求:1、与乙离婚;2、房屋归我全部所有;3、依法分割其他共同财产。
  乙答辩称:我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房子归她所有,理由如下:1、当时的财产协议是受到甲胁迫所签,当时甲以找我单位领导把事情闹大为由逼迫我签下该协议;2、涉案房产并非我所有,该房产系我父亲去世后留下 ,属于遗产,我与我母亲均有份额,我无权独自处分,因此应该无效。   

  沈阳离婚律师纪永成认为:本案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因此本案的焦点是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乙主张其签订财产协议系受到胁迫一节, 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一般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其房屋为遗产一说,由于乙父去世后,其继承人并未就涉案房屋达成协议, 该房屋为未分割遗产,因此乙方无权进行处分,因此该协议无效。

  分析: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协议是双方的重要证据,合法有效的夫妻财产协议往往使夫妻间原本复杂的财产关系变得简单明晰,大大减少人民法院的工作量。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约定财产制要优先于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因此,在夫妻双方定有夫妻财产协议的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主张按照夫妻财产协议分割财产时,人民法院必须对该财产协议进行审查,审查主要集中在前文所述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

  沈阳离婚律师-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介绍说,本案中,乙认为甲要去找领导把事情闹大影响其升迁构成胁迫,理由尚显不足。事实上,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比较常见,一方因为理亏,在权衡利弊后在财产上做出让步并不构成意思表示不真实,因此乙所持该项抗辩并不能够成立。影响该协议执行的主要因素在于该房产并非乙所独有,而是乙与其他继承人共有,他与甲所订立的财产协议的效力也因此受到影响。

执业机构: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沈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私人律师 常年顾问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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