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对离婚子女抚养权的规定
时间:2014-03-28 10:46:29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沈阳离婚律师-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介绍说,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的审判原则是:
(1)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2)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一般准许。
父母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继承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即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为两种情况来判断: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的问题。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
沈阳离婚律师-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介绍说,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