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案例
时间:2014-03-28 12:17:36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原告小鑫的母亲杨某与被告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于1998年11月17日婚生原告小鑫。2006年3月,王某与杨某离婚,小鑫由其母亲杨某抚养。小鑫之母杨某2002年1月下岗在家,没有生活来源。2008年8月通过舒城县人民法院调解,王某每月给付小鑫生活费300元。目前物价上涨,生活水平提高,小鑫已上初中,王某每月给付的300元生活费远远不能保障小鑫的正常生活。为此,小鑫将其父亲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每月给付其抚养费600元。现舒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已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系某师范学校保卫科职工,月工资性收入1242.16元;原告之母杨某2002年下岗,现在舒城某休闲城打工。
沈阳离婚律师-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介绍说,沈阳人民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被告王某与原告之母离婚后,自2008年8月份以来,被告对原告履行了一定的抚养义务,但给付的数额偏低。由于近年来物价上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原告已进入成长期和学习的关键期,加之原告母亲无固定职业,难以维持原告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因此,被告已给付的数额难以满足原告的需要,现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告主张被告给付的数额偏高。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自2011年每月支付原告小鑫抚养费450元,于当月底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