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1-05 13:40:33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楚某是沈阳市某国有企业职工,2009年,单位借调他到外省某集团工作。2012年年底借调期满后,楚某回到原单位,但单位一直未安排其工作。2013年5月,单位以其未回来工作为由,对他作出了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遂后和其解除劳动关系。可是他从未接到过单位的书面通知。楚某向沈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单位撤销对其作出的自动离职处理决定,恢复其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与长期被外单位借用人员、带薪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楚某系国企职工,基于单位委派楚某到外单位工作及对其作出自动离职处理这一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对自动离职的解释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楚某借调期满后回到原单位,原单位未予以安排工作。单位在没有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以楚某未回去工作为由作出自动离职处理决定,这个决定缺少一个通知楚某限期报到的凭据。
另外,根据原劳办发【1995】179号《关于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只有在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体通知等。单位在对楚某作出自动离职决定后,却未书面送达,导致程序违反规定。
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律师介绍说,沈阳市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支持了楚某的请求,该用人单位和楚某恢复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