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1-05 13:46:22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赵某是某厂的职工,由于该工厂经常加班,赵某内心有一定不满情绪,2012年8月,领导又安排赵某加班,赵某被迫留下来加班,可工作了1小时后,赵某感觉饿了,就私下结束工作,回家吃饭,在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遭到机动车伤害,小腿骨折。赵某要求工伤认定,该工厂认为赵某违反考勤规定,私下里开工厂,不应该享受工伤待遇。
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律师接待赵某后,认为赵某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其回家路上,应该属于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伤害的情形,这一点双方没有什么争议,争议的焦点是赵某的下班是违反规定,私自下班的。那么这种违反规定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我们认为工伤认定是无责认定,不考虑工伤事故发生的是否有过错(故意致残,自杀的除外),即使赵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加班规定,那么也不能排除其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属于工伤。
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对该问题的规定,但是在国务院的2005-8-17颁布的国法秘函〔2005〕315号的对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答复的文件中,对这个问题作过规定。
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律师介绍说,经研究,并征得劳动保障部同意,答复如下: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