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2-13 14:40:14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沈阳离婚律师-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介绍说,北京市昌平区法院杨镇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财产权属纠纷案。原告王先生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为由将被告张女士告上法庭,索要房屋的所有权。
王先生与张女士于1985年1月登记结婚。婚前,王先生在父母主持下经分家析产,分得房屋5间。1996年,区政府为王先生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书,证明房屋土地在王先生名下。
王先生认为,此房屋无可争议的属于他婚前个人财产。后因王先生、张女士夫妻感情破裂,于2005年10月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写明,关于财产处理,婚后共同财产全部归张女士所有。协议中还注明,离婚后,房屋要过户时,男方必须配合女方办理过户手续。
沈阳离婚律师(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介绍说,离婚协议生效后,5间房屋由张女士使用。后王先生要求使用此房屋时,被张女士以“婚后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为由拒绝。王先生故诉至法庭称,虽然我们在离婚协议中写明了婚后共同财产全部归张女士所有,但5间房屋属于我婚前个人财产,我并未承诺将我婚前个人财产赠与她。现被告居住在我婚前的房屋里,致使我居无定所,故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居住的5间房屋所有权归我所有。http://www.51hunyinfa.com/sslh/zinvss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