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离婚去法院起诉离婚的案例
时间:2013-12-13 14:44:08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沈阳离婚律师介绍说,1996年11月份,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相互认识。1999年11月11日,双方登记结婚。2000年10月9日生育女儿杨只只。婚后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没有共同财产。被告生育小孩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有几次原告张某还使用暴力殴打被告刘某。2003年7月6日起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双方分居生活。2013年双方到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和被告刘某在庭审时均表示自愿离婚,且原告张某多次使用暴力殴打被告刘某,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且双方从2003年7月6日起分居至今。对原告张某要求解除与被告刘某婚姻关系,本院应予以支持。在庭审时,原告张某和被告刘某经法庭调解,同意双方离婚后由被告刘某抚养女孩杨××,且原告张某每月支付女孩抚养费人民币300元直至杨××年满18周岁独立生活为止,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的婚姻关系;
二、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婚生小孩杨××归被告刘某抚养,原告张某应从2012年12月1日起每月支付人民币300元给被告刘某抚养小孩杨××,直至小孩杨××年满18周岁能独立生活为止;
三、原告张某和被告刘某无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原、被告双方生育的小孩杨××在上幼儿园期间的报名费等费用及被告治病期间的医药费共计人民币4142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刘某;
五、原告张某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刘某损害赔偿费人民币80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
【沈阳离婚律师评析】 因实施家庭暴力殴打配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的原告对被告实施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一条规定的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即不论无过错方是离婚诉讼中的原告或者是被告,均可在提出离婚诉讼时或应诉时提出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也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本案被告在应诉答辩中提出了要求原告承担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受诉法院根据被告受伤害的后果等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令原告支付给被告损害赔偿费8000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http://www.51hunyinfa.com/sslh/zinvss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