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后悔的案例

时间:2014-01-10 13:14:1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去年5月,卢女士与前夫吕先生20多年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在民政局登记离婚。
  双方此前共有四处房产,离婚前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杭州一处房产和壶镇的牙科诊所房产归卢女士,另外两处房子归前夫吕先生,并约定吕先生其中一处房子的四楼3年内给诊所员工当宿舍。
  但在离婚后,前夫吕先生反悔了,拒绝配合卢女士对杭州房产进行过户,又将一处房子的四楼出租给了别人,而且在协商时态度不友好。
  “没想到夫妻一场,对方翻脸也太快了,原本说过的话、签过的协议都不算数。”卢女士说,现在她感觉自己很无助,不知道该走什么途径维权。
  沈阳离婚律师说:根据《婚姻法》规定,公民离婚有诉讼离婚和登记离婚两种途径,如果是夫妻双方自愿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双方必须事先达成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协商一致。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规定,这种协议是以离婚完成为条件的,如果签订后又未办成离婚,一方对协议约定反悔的,视为未生效。卢女士双方已经办理离婚,协议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反,除非对方能够证明当时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且要在协议离婚一年内提出。
  沈阳离婚律师提醒大家,建议夫妻之间如果在日常生活中要约定财产分割的,最好不要以离婚为条件。而在协议离婚时,要对各项财产都作出详细的约定,不能有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存在。如果离婚后发现有这样的情况或者对方有隐瞒财产的情况,都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重新分割。如果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同样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协议约定。

本文转载自: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沈阳离婚律师网http://www.51hunyinfa.com/lhxz/xxhh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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