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无效的离婚案例

时间:2014-01-16 15:38:23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王女与刘男于2001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17日生育一女。2001年11月,王女患精神分裂症,自2001年11月27日起,王女的父母多次带其检查治疗,但未能治愈。2004年12月27日,王女与刘男到婚姻登记部门填写了离婚登记申请书,双方订立了离婚协议书。同日,江苏省句容市民政局向王女、刘男颁发了离婚证。王女的父母得知后即向刘男提出异议。2005年1月7日王女的法定代理人朱美柏、王道兰代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王女与刘男的离婚无效。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经原告方申请,法院委托了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所于2005年2月1日作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认为王女有明确的精神病史,无自知力,其患有精神分裂症,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这一行为缺乏实质性辨认能力,结论为精神分裂症,无行为能力。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患精神分裂症已多年且未治愈,经鉴定为精神分裂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刘男办理离婚手续时缺乏辨认能力,因此,依法应当认定王女与刘男的离婚无效。该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女与被告刘男于2004年12月27日的离婚无效。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沈阳离婚律师评析:
  协议离婚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
由于协议离婚是当事人的合意与法律的确认结合在一起而成的复合行为,故协议离婚的效力,应受当事人合意的效力及法律确认行为的效力的双重影响,只有在当事人的离婚合意及法律确认行为均为合法有效的情形下,协议离婚才是合法有效的。
执业机构: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沈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私人律师 常年顾问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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