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怎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14-02-13 11:11:13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沈阳离婚律师-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介绍说,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不成协议,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分割。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第2条第1款所规定的一项婚姻基本制度。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双方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的享有分割权。只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来源和双方的贡献大小,原则上应平均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亦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当然,坚持男女平等原则这并不意味着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绝对平均分配。

  2.照顾女方和未成年子女权益原则
  《婚姻法》第2条第2款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协商一致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3.注意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情况的原则
  这里的具体情况仅指失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不包括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财产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因素:财产的种类、价值,各种财产的相互关系和联系等。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人民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确定其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当下不少夫妻的共同财产中生产资料占的比重比较大,对此在分割时应在不损害其效用和价值的前提下,注意保证生产活动、经营的正常进行,无论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原则上应判决给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根据双方各自的实际需要,体现物尽其用、方便生活的原则。

  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原则
  沈阳离婚律师-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介绍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将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逃避共同债务,侵害债权人的权益;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逃避应当承担的赡养、抚养等法定义务,损害被赡养人、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离婚时男女双方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执业机构: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沈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私人律师 常年顾问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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