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时间:2014-02-24 11:04:20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沈阳离婚律师-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介绍说,债权人就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或配偶一方主张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二)因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和维持所负债务;

  (三)夫妻约定要共同偿还的债务;

  (四)因夫妻一方为治疗疾病支出必要医疗费用所负债务;

  (五)为履行一方个人其他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

  (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而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担保责任以及罚金等所负债务。

  沈阳离婚律师-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介绍说,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第(一)、(二)、(三)、(四)项债务的,应由夫妻各自协议用个人财产继续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五)、(六)项债务应由负有义务的夫妻一方先行以个人财产偿还,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再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执业机构: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沈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私人律师 常年顾问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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