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改房”应如何分割

时间:2014-02-24 12:01:23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沈阳离婚律师-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介绍说,自从20实际末开启公房改革,取消福利分房,实行住宅商品化政策以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经历了公房承租、房改房、房改房上市交易的过程。通过取消福利分房,是实行住房公积金以及货币补贴,逐步实现了住房商品化的目标。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不可避免地因房屋所有权归属产生纠纷。依法处理婚姻财产分割中有关房改房的纠纷,对合理解决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如何认定“房改房”的产权
  司法实践中,主要根据房屋产权取得的时间以及购房价款交付时间为限,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在婚前取得了公房产权,无论是全部的产权还是部分产权,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在夫妻双方离婚时,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产权不变,不应分割。
  第二种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产权,无论是其中的一部分还是全部,对于该部分或全部产权,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房屋产权为夫妻共同所有,应当进行分割。
  第三种情况,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取得产权的公房,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交付了市场价、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而离婚时没有办理产权登记,该房产应该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人民法院不应进行处理,待取得产权后,再另行起诉进行分割。
  沈阳离婚律师-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介绍说,对于离婚后取得产权,而且是离婚后夫妻一方交付购房的价款,人民法院当然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应进行分割。上述四种情况基本解决了夫妻“房改房”产权纠纷时是否应当分割的问题。
执业机构: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沈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私人律师 常年顾问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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