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是女方宅基地,离婚时怎么分房产?

时间:2014-02-24 12:23:46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沈阳离婚律师-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介绍说,王某将自家的宅基地作为嫁妆赠予女儿,两年后女儿离婚,两个家族为争夺房产闹上公堂。

  2010年初,红古区花庄镇的赵伟与王艳确定恋爱关系后,王艳的父母提出,在自家的院子后面由赵伟出资修建房屋作为婚房。双方约定王艳的父母将地基作价5万元赠予其女,由赵伟负责修建。2012年5月,赵伟与王艳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王艳的父母以宅基地在自己名下为由,要求赵伟马上搬离。赵伟认为该房屋是自己出资建成,迟迟不愿搬离。无奈之下,王艳的父母将赵伟告上了法庭。

  红古区法院审理认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王艳的父母对房屋享有绝对物权,赵伟出资建房,与王艳家产生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赵伟无权主张房屋分割,只能要求对方偿还出资建房的债务。一审判决房屋归王艳父母所有,王艳父母一次性给付赵伟房屋折价款10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

  沈阳离婚律师-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介绍说,庭审中,赵伟的父亲提出,当初是亲家将地基作价赠与王艳作为陪嫁的,因此该房屋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王艳的父亲提出,当初赵伟家里出7万元盖了房,法院判决房屋折价款10万元过高。由于双方不愿接受调解,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执业机构: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沈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私人律师 常年顾问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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