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怎样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14-02-27 18:14:19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沈阳离婚律师-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介绍说,夫妻债务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生活所需而负的债务和双方因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治疗疾病所负债务以及双方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所负的债务等等。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债务以及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为满足个人需要,或为资助个人亲友所负的债务,或夫妻双方约定应由个人所清偿的债务。 
  对于夫妻债务的认定和清偿,2001年4月修正后的《婚姻法》只在第19条、第41条分别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按照该规定的精神,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和司法实践, 我中心离婚案件权威律师鼎晟律师提示大家: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可按下列标准予以认定: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的利益。 
  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为婚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债务。 
  4、夫妻一方因继承遗产所负债务。 
  5、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债务。 
  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沈阳离婚律师-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示大家:法院在认定夫妻债务时,一般掌握严格的尺度,对当事人会采取详加审查,询问细节,必要的时候要对债权人(借款方)出庭,接受法庭的询问,避免一些人通过伪造债权来转移财产。
执业机构: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沈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私人律师 常年顾问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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