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人和大陆人离婚有什么特殊法律规定

时间:2014-02-28 15:36:19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我姐姐是某企业职员,和台湾的一名销售主管结婚,现在由于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他们要离婚。请问:他们应按什么法律规定办理离婚?

  【离婚婚姻法律师——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律师解答】 
   1、对于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双方自愿在内地协议登记离婚的,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同台湾居民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除应当出具本人的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这些证件、证明材料外,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对于双方在内地诉讼离婚的,由我国法院审理,在审理程序上与普通离婚案件的审理大同小异。 
  首先,关于法院管辖问题。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意见》的规定,可以由原告中国公民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也即双方如果在内地离婚,由内地的居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审理。
执业机构: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沈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私人律师 常年顾问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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