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

时间:2014-03-06 10:07:2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沈阳离婚律师-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介绍说,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可以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夫妻财产协议已经生效,即在夫妻之间和他们的继承人之间发生效力,协议双方当事人都受到约定的约束,按照协议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对于其双方的继承人,自然发生效力,不以其知道为要件。其效果体现为协议中作出安排的财产,按照协议做出的安排处理,不再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夫妻财产协议的对外效力表现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订立财产协议后,丈夫或妻子一方对外所负担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可见,夫妻财产协议与其他合同一样,不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夫妻中未借债一方如果想要主张仅以对方个人财产清偿债务,需要举证第三人知道夫妻间财产的约定。这种情况下,第三人仅需举证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即可主张对方以其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而未借债一方就第三人知晓其夫妻财产约定负有积极举证义务。至于证明程度,我们认为应当是知道夫妻财产协议的具体内容,而并非仅知道财产协议的存在。如果仅要求证明第三人知道财产协议存在,将为夫妻双方串通欺诈第三人留下巨大空间,不利于保护第三人利益。由此可知,相对于一般合同,夫妻财产协议的对外效力有所扩大,但是也被严格的限制在法律框架内。实践中,夫妻财产协议很少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沈阳离婚律师-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介绍说,夫妻财产协议可以在夫妻双方当事人尚未登记结婚前签订,也可以在婚内签订,合法有效的夫妻财产协议一经签订,即产生效力,夫妻单方不得任意撤销、变更。因夫妻财产关系依附于夫妻关系,夫妻关系解除,则夫妻财产协议失去规范的标的,自然失去效力。从协议约定的财产范围上,首先应当明确协议涉及的财产必定是协议双方可以管理控制的财产,对于其没有管理控制权力的财产,不得在协议中做出安排;其次,协议中可以对婚前各自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做出安排,也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的相关权益做出安排;再次,夫妻财产协议可以对财产的全部权益做出安排,也可以对部分权益做出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全部共有或者部分共有,例如夫妻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归一方所有,但是该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或者孳息归双方共有。
执业机构: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沈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私人律师 常年顾问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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