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堪家暴要求离婚,女儿陪妈妈去法院离婚

时间:2014-03-07 10:01:23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1998年,阿月和黎某经朋友介绍认识,恋爱不到半年便结婚了。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现年14岁,小女儿9岁。
  婚后,黎某的各种恶习逐渐暴露,脾气暴躁,多年来,经常因生活琐事对阿月大打出手。两人为此曾几次闹离婚,因女儿年幼,阿月屡屡不忍,一次次地原谅了丈夫,希望丈夫有所改变,然而黎某却并没有收敛。
  2012年7月,黎某再次因小事与阿月争吵,继而对阿月动粗。无奈之下,阿月只好拨打110报警,才制止了黎某的暴力行为。同年9月,阿月在柳北法院起诉离婚。其间,黎某又一次因家庭琐事将阿月打伤。至此,阿月对黎某彻底失望。由于黎某无正当工作,无固定收入,赌博成性,缺乏经济基础,两个女儿也缺乏管教,为有利于两个女儿的健康成长,阿月在诉讼中请求两个女儿由自己抚养。
  庭审中,黎某对家庭暴力问题极力回避,直到阿月出示了门诊病历等证据之后,自知理亏的黎某才同意离婚。
  之后,双方围绕着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展开了辩论。黎某认为,如果两人离婚了,应一人抚养一个女儿,并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拆迁款。
  柳北法院审理后认为,阿月长期以来遭受家庭暴力,阿月诉请离婚,黎某也表示同意,法院应予准许。小女儿依法随母亲生活,而大女儿己满十周岁,并明确表示愿意与阿月共同生活,因此,法院依法确认两人的婚生女儿都随阿月生活。关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阿月要求黎某每月支付两个小孩抚养费,法院给予支持。而黎某提出的分割拆迁款,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确认。

   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沈阳离婚律师介绍说,法律常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的规定,对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执业机构: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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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律师 常年顾问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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