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3-13 14:26:37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在辽宁沈阳法院诉讼离婚案中,有这样一起婚前买房婚后增值的典型案例:2009年1月,袁某为结婚所需自购房一处,价值56万元。一个月后袁某与吴某(女)结婚,婚后一直在该房居住。2013年4月,由于双方感情破裂,袁某提出离婚,双方对房屋属袁某婚前个人财产无异议,但对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较大争议。袁某认为,房屋(离婚时的市场价值为125万元)系其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属其婚前个人财产。而吴某认为, 肃然房子是袁某个人婚前所购,但是房屋的增值是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其收入(增值部分)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收入(财产)。
一些律师认为吴某的所求合理,婚后收入应该算作夫妻共同收入,因此应该算作夫妻共同财产,袁某不解,经人介绍来到我所,咨询了我们鼎晟离婚律师 团队,沈阳离婚案件权威律师鼎晟离婚律师认为:
根据我国婚姻法18条规定: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我们认为袁某婚前以个人财产所够房屋属于袁某个人财产,该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价值的提高,主要是由该地区经济发展及房地产市场走向等诸多非人为因素决定的,且吴某婚后并没有对房屋投入新的财产或劳务,因此本案中房屋价值的增值部分应属袁某个人财产。
【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沈阳离婚律师介绍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定本案中房屋价值的增值部分应属袁某个人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