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对婚外情的丈夫捉奸,是侵权吗

时间:2014-03-19 11:04:20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沈阳离婚律师-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介绍说,从1999年7月起,罗玲多次向其丈夫袁某的单位及有关部门反映他的外遇问题,但因为没有确凿的证据而未被理睬。同年12月17日凌晨1时许,她在两个哥哥的陪同下回自己家取衣服,碰见袁某与其情妇孙某正在卧室床上奸宿,就当场进行了拍照,并随后打电话找来袁某单位的领导、110巡警及有关法官到现场证实。谁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孙某竟向郑州市妇联递交了《请求支援控诉书》。孙某在控诉书中称,被申请人罗玲“擅自闯入他人住室对申请人进行辱骂,并拍摄了申请人的裸体照片,四处传播,从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人格尊严及身心健康,故申请人欲追究被申请人的刑事责任,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对此,罗玲说:“在我自家的卧室床上目睹了他俩的通奸证据,为向有关部门提供证据而拍摄现场照片,这也违法吗?”
  最高人民法院民庭的法官吴晓芳的看法是:“孙某告罗玲私闯他人住宅的理由肯定不成立。罗玲是在她自己家里捉到奸宿的孙某与自己丈夫的,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所以,构不成刑事责任。至于拍下的照片是否侵犯了孙某的其他权益如名誉权等还有待探讨。那要看她的目的、传播的范围和后果,如果是为了离婚诉讼中取证,证明丈夫有过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照片只作为给法院及有关部门提交的证据,这些都不违法。反之,如果罗玲拿着照片四处张贴、散发,孙某告她侵犯名誉权是成立的。”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齐丽华认为,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只要是合法的权益,无论其性别、地位,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者也不例外。就目前罗玲捉奸拍照的行为来说,孙某告其侵犯她的合法权益,主要看她要求维护什么权益,如果是名誉权的话,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她的名誉权已被她自己破坏了,法律也无法保护。尽管罗玲在取证过程中,行为可能有些过激,但只要主观上不是故意侮辱,客观上又不故意宣扬,从法律角度上看,不好说侵犯了孙某提的权益问题。
  沈阳离婚律师-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介绍说,对人们来说,这件事的道德评判似乎不成问题。连一些报纸的标题都用“第三者反咬一口”这种感情倾斜的强烈措辞。不过法律到底不是人情,这个“理直气壮”的第三者所言是否有理有据,几位法律界的人士给我们做出了明确的回答。 

执业机构: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沈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私人律师 常年顾问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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