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子女抚养费的变更
时间:2014-03-24 14:33:01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沈阳离婚律师介绍说,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其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根据父母离婚时,子女所需的必要费用和给付者的经济能力而确定的。但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个人的具体情况不断变化,子女在各方面的需求也在变化,使得原抚养费的数额也要随之有所变化。因此,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也就是抚养费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子女抚养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至于费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不能仅凭子女单方面的要求而确定,应经相应的程序予以解决。其程序可由子女与父母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的规定,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况有三种:一是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沈阳离婚律师介绍说,变更抚育费,原则上限于子女提出或根据子女利益,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子女的名义提出,但权利主体只能是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