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7-22 09:51:21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在这胡斌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不是富家子弟,不是大学生,这件案件会像其他交通肇事案件一样悄无声息地进入司法程序并得到了结,如果没有其他恶劣情节,其结果一般是赔偿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的,一般为缓刑;没有赔偿的,被告人一般要被判一年徒刑。但在本案基本事实中,被告人胡斌除了具有对其处罚不利的一节事实外(即在城市市区超速行车),其余均对其处罚有利即具有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1、案发后,积极报警并积极进行医疗救助;2、案发后,对被害人作出了超出被害人全部损失的巨额赔偿;3、当庭认罪态度好,积极悔过自新;4、其也是一位大学生,在本案中是一偶犯、初犯,其主观上并没有犯罪故意及犯罪心理。结合以上情节,法院最后判决其承担法定最高刑为3年的有期徒刑显然欠妥。
而之所以这样,就其原因是因为本案受到了汹涌澎湃的舆论关注和冲击,俗话说口水能淹死人,真的一点不错。
在这里我们要认真考虑的是,我们法律人该如何面对社会舆论以及如何处理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主观舆论的关系,从而作出慎重的选择并最终实现法律的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