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7-19 09:42:19 文章分类:法律沙龙
美女甲因家贫为娼,艰苦维持生计,某夜在某酒店应召陪宿于7楼708号房间,是晚竟发生火灾,走避无路,从7楼坠至4楼阳台,呼救无人,遂从4楼跳下重伤致死。该7楼服务生不守服务规则,擅自入睡,起火时未挨房通知各房客逃生,电话总机未以电话通知发生火警,均有业务之过失。案后,甲之家属寻至酒店要求赔偿,酒店以甲非为酒店之报名登记之住客而拒绝赔偿(也即酒店非为甲之契约之义务人)。
试问:酒店是否应负赔偿责任。
注:1、本案例仍为沉法海千年之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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