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进行中不得不知的常识

时间:2009-07-23 15:47:09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离婚进行中不得不知的常识

结婚是一般人都必须的经历,离婚也是有的人无奈的选择,在离婚中双方如果就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等问题没有协商一致的话,离婚诉讼就这样产生了,这样如果掌握这方面的几个常识,对诉讼的进行肯定会有好处的。现结合多年的日常生活经验和执业经历,写出一下几个常识,以飨读者。

1、        不要轻易选择离婚,尤其是有子女的,作父母的一定要做到对子女负责。

2、        谁作原告和被告对离婚诉讼的进行和结果没有啥决定性的影响,仅有的区别就是前者有准备但需预交诉讼费,后者在短时间内没有准备而已。

3、        原告第一次请求离婚,法院一般不会支持,除非能举证证明婚姻中存在应该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情形,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等。之后,在此次判决生效后的6个月后,原告方方能再次起诉,法院一般都能支持原告的请求。

4、        法院主持双方调解是离婚诉讼中的必经程序之一。

5、        结婚登记日期之前的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不会因结婚及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6、        共同债务的承担方面,法院一般不会以你不知道该债务的发生或该借款并没有用于共同生活为由不支持共同债务,法院倾向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除非你能证明你们双方实行财产分别制且第三人也知道该情形。

7、        共同债权一般比较容易处理。

8、        子女的抚养,2周岁一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3周岁以上的法院一般会优先考虑一些特定的条件,10周岁以上的法院一般会征求子女的意见而定,总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当然,抚养权也可以进行变更。抚育费一般给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当然抚育费也可以进行增加。

以上是一般离婚诉讼中均要掌握的几个常识,但每个案件都会有不同之处,如感情破裂、过错赔偿、何为暴力、何为同居等等,这些都是专业法律用语概念,不是我们日常生活想当然的概念了,一定要注意区别,这里就不再介绍了。

执业机构: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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