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几个常识

时间:2009-07-23 17:37:4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几个常识

我国目前的企业大部分仍然属于一个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且我国的经济的增长点仍然在钢筋混凝土行业,再加上目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地并不够理想,最后这些高危企业所使用的工人大部分为可怜的农民工,所以导致目前的工伤案件的处理日趋复杂,现仅仅就此类案件中需要掌握的基本常识作以下介绍,希望对寻求工伤救济的职工有所帮助。

一、工伤认定。工伤的一般概念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或因与工作相关联的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包括工伤和视为工伤两类情形,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不得认定为工伤和视为工伤的三种情形,即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及自残或者自杀的。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均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申请,工伤职工应及时申请,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二、劳动能力鉴定。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该项鉴定,这是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10个级别)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的等级鉴定。此外还可以进行以下项目的鉴定,如停工留薪期、旧伤复发、安装辅助器具等类的鉴定。上述鉴定是享受相应工伤待遇的前提。                                          

三、工伤保险待遇。上述程序完成后,即可向用人单位主张以下法定的待遇,一般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的工资、配置辅助器、生活护理费以及伤残和死亡待遇。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伤残待遇,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旧伤复发的仍然享受法定的工伤待遇。另外注意的就是工亡待遇主要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特殊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职工因工发生事故而下落不明的处理、用人单位发生变更的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职工被派遣出境的工伤保险关系及再次发生工伤的伤残津贴待遇,这些《工伤保险条例》均作出了具体规定,这里不再阐述。

五、职工发生工伤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由其向工伤职工按照上述项目和标准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经过上述程序后,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则工伤职工应及时申请仲裁。

以上是寻求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要掌握的几个基本常识,当然具体的案件会有具体的不同之处,这里就不再作一一介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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