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7-26 09:55:17 文章分类:法制经纬
中方民族企业(以下称甲方)与某跨国集团中国投资企业(以下称乙方)签订《合作协议》,协议标的为2亿元,合作期限为2年,违约责任为1500万元。双方合作6个月后,乙方就擅自终止合作并违反协议之约定在甲方境内与他方合作,对双方已经签订的具体项目的合同也拒绝履行。甲方多次寻乙方协商继续合作并继续履行项目合同,但乙方置之不理。甲方被迫无奈,将乙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乙方承担违约金15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该案经过我方认真努力,精心准备,一审法院判决乙方承担违约金600万元并承担本案大部诉讼费用;双方均不服上至诉高级人民法院,案经审理,经法院耐心主持调解,双方终释前嫌,化干戈为玉帛,双方决定重新合作2年,合同标的也达2亿元。目前双方合作融洽,并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给本地经济的发展也添入了新的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