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7-26 10:41:45 文章分类:法制经纬
王某于1990年 就进入某中学工作,任代课教师,期间工作一直兢兢业业、认真负责。因受近年清除代课教师活动的影响,校方于2008年9月就通知王某不要再来上课,并拒绝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王某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校方一直没有为其办理。
王某四处奔走寻求救助终无结果,失望之余将校方诉至仲裁委员会。要求校方为其补办医疗、养老保险(自1990年9月开始),并要求校方与其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的涉及面比较广,且影响大,争议大,且关系到王老师的基本权益问题,马虎不得。我方翻阅了大量代课教师这方面的案例书籍,做了精心充分的准备,最终案件仲裁且一裁终局支持了王老师的仲裁请求。
案件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老师与校方之间形成的是人事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抑或是劳动关系,法律关系的认定直接决定到本案的法律适用和仲裁请求的支持与否。最后,仲裁委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并依法作出支持的裁决。
